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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幼儿园性侵案被警方辟谣 园方起诉家长损害名誉却败诉

2018-01-24 07:4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事发幼儿园旧照

“我们太冤了,什么事情都没做,被人报案,被人谩骂……”

23日,在谈及一审判决结果时,西昌市小天使幼儿园园长李女士在电话里连连叹气,说不想再讲此事,案子目前也正在准备上诉中。

时间回到两年前的2016年9月初。一则“3岁女童惨遭园长老公猥亵、性侵”的帖子在西昌人的朋友圈流传。随后,涉事女童家长向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报案,媒体介入采访予以报道,并有图片显示疑似女童家长带领多人在小天使幼儿园门口拉横幅讨说法。消息随后被各大媒体转发。此后的9月16日,西昌市公安局公布调查通报:“女童被园长丈夫猥亵”没有犯罪事实。

深觉冤枉的园方认为,虚假消息经网络发酵后,幼儿园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害,致招生人数下降,遂将“拉横幅”的女童家长等三人告上法庭。近日,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显示“园长丈夫并未性侵女童”,法院在庭审中也予以了采信。但幼儿园承受了骂名和人格名誉损害,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如果实际受到名誉侵权,应当如何正确举证呢?

诉讼

把家长告上法院

园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016年9月,一篇“3岁女童惨遭园长老公猥亵、性侵”的贴文,被媒体广泛传播。文中称,“9月9日,西昌市天使幼儿园3岁女童正在午睡时,被该幼儿园园长的丈夫抱到隔壁卧室的床上,脱下裤子后实施性侵……” 2016年9月10日,女童家长以“其女儿遭到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为由,向西昌市公安局长安派出所报案。随后,媒体介入采访,并有图片显示,疑似女童家长带领多人在幼儿园门口拉横幅讨说法。

幼儿园方表示,当年9月14日,女童的家长三人纠集约30人,到小天使幼儿园门口。一些人拉着“3岁女童被小天使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讨说法!”的横幅,在园门口哭闹、骂人,还告诉送孩子入园的家长,“不要把孩子送到小天使幼儿园,里面有畜牲。”

两天后的9月16日,西昌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西昌公安)发布调查通报,称经医院检验该女童处女膜完整,未见其他伤痕。公安机关进行检验鉴定,均未检出精斑、血迹以及其他男性DNA。随后,西昌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称女童家长控告其女被园长丈夫猥亵一案,经公安局审查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17年4月,园方将三名家长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声明该消息系捏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134512.5元。

举证

原告提供网络截图

法院:不能证实被告违法

在法庭上,园方提供了医院对女童的病症诊断书和公安机关查明无犯罪事实等资料,以及各媒体发布信息的截图作为证据。双方进行了控辩。

园方认为,三名家长捏造“3岁女童被小天使幼儿园园长老公性侵”的谎言,通过各种方式在多家媒体平台发布。从9月14日到9月16日,仅3天时间,该假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至少达1863万次,跟帖、转发次数至少达2625次,导致幼儿园园长及其丈夫被网友谩骂,并使幼儿园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致幼儿园同年9月的新学期招生数量减少,总计损失约达13万元。

原告表示,是被告三人请了媒体记者来园,把捏造的事实发布于各种网络空间。但被告对原告的说法“纠集人员到幼儿园门口拉横幅”“在网上或通过媒体发布与幼儿园相关的信息”均进行了否认。

同时,原告针对幼儿园因被告在网上扩散虚假信息导致其名誉受损,进而招生减少造成经济损失,列举了相关证据。其中,针对被告捏造事实部分,提供了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和网上评论的28页截图,以及录音、录像光盘各一张。但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来源,形式也不合法,更不能证明来源于三个被告。对录音、录像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

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认定园长丈夫性侵女童无犯罪事实。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从各大网站下载的截图信息,用于证明三被告在网络上发布了对原告不利的信息,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但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需同时具备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要件,而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网络截图,而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在网络上流传的原始信息系三被告发布或三被告指使他人发布的,不能证实三被告的行为违法,且主观上有过错。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西昌市小天使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后续

该案正在上诉中

原告律师:将申请由法院向网监核实

“我也是当母亲的人,如果孩子受到侵害,可以理解家长讨说法的行为。这种事情任谁看了都要痛骂施害者,但我们是冤枉的啊,事实已经这么清楚了……搞得所有人都来骂我们。”一审败诉后,李女士说自己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原告的代理律师王建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幼儿园方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先向西昌市公安局报了案,希望追究对方的诽谤刑事责任。但公安局认为此事系自诉案件,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因此不予立案。

随后,李女士丈夫便以诽谤罪,向西昌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法院表示自诉案件要先进行审查,但至今没有受理。后来幼儿园才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希望先恢复幼儿园和相关受害人的名誉。”王建明说。而对于一审法院提到的举证不足问题,王建明认为,这个证据原告无法自行收集,应由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大队提供证据。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王建明表示,他将向二审法院申请由法院向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核实。“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因不能收集证据而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随后,成都商报记者拨打被告女童家长方的电话、向其发送短信,希望能够与当事人对话,但截至发稿前,被告方均未接听,短信也未予回应。被告的代理律师曾永红则表示,案件目前在上诉期间,对案件细节不便透露太多。

为你支招

如果认为名誉受损,怎么才能正确举证 ?

律师:尽量多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那么,如果认为名誉受到侵害,应当如何正确举证呢?另外,此类互联网侵权纠纷,首发造谣信息者、转发传谣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针对“被告发布虚假消息”部分,仅提供了媒体报道的网络截图,这不能证明网络发布系三人所为,或受三人指使。依据“谁侵权谁负责,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

“作为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地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类型的证据。在主张赔偿损失时,更要以列举直接损失为主,若列举的是间接损失,最好再附带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为民事案件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所面临的后果,都是败诉。”郭刚说。

此外,对于互联网侵权纠纷的责任承担方,郭刚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网络上有海量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一定能及时发现,所以法律规定了被侵权者的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将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江龙

原标题:证了自己的清白 咋还输了名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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