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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青白江等地开始试点

2018-02-01 07:23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开批复意见,原则同意广州、成都等11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网站公布的《成都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中了解到,成都将先行在青白江区、金堂县、蒲江县等区(市)县开展试点,试点项目主要在产业园区、特色镇、旅游型川西保护林盘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区周边,按照分批试点的时序安排审慎推进。

不得产生新的“小产权房”

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要遵循四点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保证有序可控,项目用地应当符合规划,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不得违法用地,不得产生新的“小产权房”;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提高服务效能。

同时实施方案提出,试点的主要目标包括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 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试点项目主要在三类区域周边

实施方案对试点区域提出了符合规划、配套设施相对齐全、租赁住房需求较强等总体条件要求。试点项目主要在三类区域周边。

一是产业园区(特别是产业新区)周边。重点安排在高新东区、淮州新城、简州新城、天府新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东进南拓”区域,充分满足产业园区对租赁住房的需求,实现园区周边“职住平衡”;

二是特色镇周边,结合旅游、人口发展需求,推动特色镇发展;

三是旅游型川西保护林盘等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区周边,在乡村产业集聚区域,满足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对租赁住房的需求,推动农村发展,试点区(市)县也有明确:按照产业发展对租赁住房需求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意愿强,有资金来源和政府监管、服务能力强等原则,先行在青白江区、金堂县、蒲江县等区(市)县开展试点。

明年11月前将运营一批项目

实施方案还明确了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实施方式。试点区(市)县政府为责任主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开发运营,也可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的租赁住房应纳入属地政府房管部门,按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统一管理。

对于公众关心的会否出现“以租代售”,实施方案指出要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同时,方案提出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的制度。承租人可按照成都市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作为试点区域的区(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实施步骤,成都将在2019年11月前,在先行试点区域范围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成都商报记者 李秀明

原标题: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成都在青白江、金堂、蒲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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