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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综保区试点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2018-02-02 06:50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政策红利

●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货物时,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对所购货物经生产加工后出口的,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成都高新综保区内企业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面迎来“新年大礼”。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自2月1日起,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等17个区域纳入全国新一批试点。

近年来,综保区内企业对国内市场的依赖逐步加深,希望能由过去购销两头在外的“V”型企业向内购、内销、外购、外销相结合的“X”型企业转变。然而,区内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内购、内销面临各种难题,如区内企业内销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外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等。首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于2016年应需而生。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试点政策,成都高新综保区内企业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获批后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监管区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便于买家作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买家的税负,同时也提高区内试点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有利于区内试点企业开拓内销市场。

在外购货物方面,区内试点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货物(原材料)时,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对所购货物经生产加工后出口的,还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优厚的试点政策帮助试点企业提高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产能优势,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据介绍,2月1日起,高新综保区内企业就可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试点。根据新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原标题:试点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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