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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责任事故……市检察院公布两起2017典型案件

2018-02-06 14:3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高旭)2月6日报道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昨日通报了2017年度(首届)“成都检察机关典型案件”评选活动情况,并发布了本次活动评选出的12件典型案件。今天上午,市检察院公布了两起2017年典型案件“姜为操纵期货市场侦查监督案”、“张滔重大责任事故审查起诉案”两起案件的详细案情。未来几天,还将陆续公布其他案件详情。

一、姜为操纵期货市场侦查监督案

姜为系成都某甲化工材料公司实际控制人,2010年4月出任成都某乙化工材料公司总经理,间接持有该公司约15%股份。2014年11月至12月,姜为让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巨额购销合同,以预付款名义向某甲公司转账,后利用某甲公司期货账户买入期货甲醇,因12月18日甲醇期货大跌,某甲公司期货账户被强行平仓,亏损达4亿多元人民币,导致某乙公司巨额损失。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启动重大疑难案件会商机制,召开案件综合分析联席会议,为公安机关拓宽了侦查思路,引导其将侦查方向由涉嫌挪用资金罪调整至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并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协同公安机关多地取证,强化捕后跟踪监督;发挥“两法衔接”功能,证监会对姜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姜为操纵期货市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移交侦查机关处理,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6年4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姜为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姜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据了解,该案系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侦查监督职能,坚持精细化审查模式,成功引导公安机关调整取证方向,破获的全国首例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定罪的新类型案件。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对明确同类案件处理、同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指导意义,展示了检察机关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该案的成功办理,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在惩处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中的独特作用。

省人大代表、成都市律师协会会长阳运逵说,本案专业性强、犯罪手段隐蔽、调查取证难、案件定性不易把控,需要积极协调证监局、期货交易所等跨地区的不同职能部门,同时本案被害单位为国有企业,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一开始就受到广泛关注。在较大的办案难度面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勇于担当,冷静分析,沉着应对,成功办理了本案。本案的成功办理凸显了检察机关精确打击各类重特大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本案还被评选为“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和2016年度证监稽查20大典型违法案例之一,受到了业界广泛认可,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显著,向全国同行展示了成都检察机关的专业办案能力。

二、张滔重大责任事故审查起诉案

2016年3月,宁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事建筑土石方运送,俗称“渣土车”)运送建筑垃圾和渣土过程中,数次由相对方向辅道逆向行驶,与袁某正常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死亡。经认定,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管理人为张滔。

2016年11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张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搜集证据,证实该公司未尽监管责任、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车辆动态监控形同虚设。经审查认为,运输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教育、人员配置、实时监管义务,事故发生与上述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果断定性本案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7年5月,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滔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张涛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张涛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系成都首例渣土车挂靠企业不按照部门规章进行管理,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公诉的案件,是检察机关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体现。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重建了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作为致使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证据体系,处置了直接责任人员,对被挂靠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追责,特别是在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失职行为与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确立了司法判例。该案的成功办理,给运输企业敲响了警钟,督促其切实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履行对挂靠车辆的监管责任,对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松表示,如何在城市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有效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案就是检察机关对此问题的一个有效回应。本案的处理对运输企业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有助于落实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本案事实认定与因果关系论证的法理十分清晰,区分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运输企业未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与事故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关系。同时,检察机关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局限于程序内的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结合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将检察职能拓展到了诉讼程序之外。这既是检察机关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体现,也合理地延伸了检察机关的社会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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