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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惩治腐败!成都将重点查处三类“微腐败”问题

2018-02-08 11:5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日前,《成都市治理“微腐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成都市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出台后,成都将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深化治理“微腐败”工作,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什么是“微腐败”?有关人员都有谁?

《办法》明确,“微腐败”是指有关人员在行使公权力、履行职能职责或为民服务过程中,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其中,有关人员包括六类:(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人员;(三)国有企业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的人员;(五)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人员;(六)其他有关人员。

成都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治理“微腐败”将遵循四个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坚决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二)坚持依纪依法,从严执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查建结合,以查促建;(四)坚持多元化组合式治理,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根据《办法》,各级党委(党组)及基层党组织是治理“微腐败”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承担并落实治理“微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治理“微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履行治理“微腐败”工作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包括主动发现、严肃查处“微腐败”问题,组织开展通报曝光,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常态化警示教育,还包括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推进治理“微腐败”工作情况,对不认真落实责任或“微腐败”问题易发高发、反复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一案双查”,严格追责问责。

成都将重点查处三类“微腐败”问题

在工作措施方面,《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结合信访举报情况,定期对所属区域内“微腐败”现状开展分析研判,对有关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采取具体工作措施开展治理。

党委巡察机构强化政治巡察,创新基层巡察方式,将治理“微腐败”情况纳入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主动发现“微腐败”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对“微腐败”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排查,建立快查快办快结机制,以零容忍、无禁区、全覆盖的态度查处“微腐败”案件。

成都将重点查处三类“微腐败”问题。第一类是在扶贫、民生资金、“三资”管理、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教育医疗等领域及执法、公共服务、办事窗口等行业,发生的贪污侵占、以权谋私、虚报冒领、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弄虚作假、优亲厚友、执法不公、乱收乱罚、收受红包礼金回扣等问题。

第二类是公款吃喝、请客送礼、私分滥发、变相旅游、公车私用、奢侈浪费,以及利用婚丧喜庆事宜敛财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第三类是主动服务意识不强,庸懒散浮拖、推诿扯皮、工作不实,履行管理服务职能不到位,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力,对待群众态度生冷、作风粗暴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典型“微腐败”案件,一律进行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同步抓好被通报曝光人员思想转化和教育帮扶,促进相关人员汲取教训,主动整改。

保障机制上,《办法》规定,除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外,还要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即将各地各部门治理“微腐败”工作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检查考核内容,加大检查考核力度,推动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韩利

原标题:零容忍惩治腐败!成都将重点查处三类“微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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