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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

2018-03-19 07:1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曾任法官多年,后长期从事律师工作,来自广东团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今年准备了满满的“干货”赴京。

朱列玉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虐待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折射出我国在儿童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基于此,朱列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以更好地对接我国相关儿童立法中涉及的刑事责任,给予儿童这个需要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以特殊保护。

威慑效果有限

我国当前对惩治虐待儿童行为的非刑事性立法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朱列玉表示,此类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防控、查处虐待儿童的行为,也未提供有效的处罚手段,只有一些禁止性规定,虽带有宣示作用却并无惩治行为人、预防虐待儿童行为发生的效果。

“就目前来看,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手段几乎都是行政处罚,与儿童及其家属受到的伤害相比,此种处罚显得太轻微。一方面这样的处理结果无法抚慰受害儿童及其家属,另一方面,刑罚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不相匹配会导致虐待儿童的代价和成本过低,行为人会更有恃无恐地钻法律漏洞,继续威胁儿童的成长环境,难以起到威慑和遏制类似行为的效果。”朱列玉说。

规定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刑法中明确了虐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由于自身规定缺陷无法完整有效地对“虐童”行为进行规制。刑法所设之罪名难以与“虐童”行为对号入座,不能有效规制“虐童”行为。”朱列玉说,第一,虐待罪不能完全评价“虐童”行为。首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能囊括所有主体的“虐童”行为。目前在东部一些发达的城市,儿童的入托率和入园率都比较高,导致虐待儿童的犯罪主体由家庭成员逐步扩大到家庭外成员。其次,被虐待者则大多是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要求他们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显然是相当困难且缺乏可操作性。最后,虐待罪的法定刑偏轻,即使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法定刑也不过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利于发挥本罪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作用。

其二,“虐童”行为难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受害人至少达到轻伤以上标准,轻伤以下的轻微伤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该罪。而虐待儿童行为分类中我们知道它包括四种行为,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顾。对于身体虐待达到了轻伤标准的可以定故意伤害罪,但是精神虐待、疏忽照顾和性虐待的情形则无法以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

其三,“虐童”行为不能完全与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相契合。“虐待”行为显然并不局限于“非法拘禁”或“侮辱”。因此,以这两个罪名认定“虐童”行为,难免有挂一漏万之嫌。

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

“鉴于我国现行的立法现状,不论是在其他非刑事性立法中还是在现行的刑法罪名中,都无法找到合适的法条来规制虐待儿童的行为,因此,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的罪名是十分必要的。”朱列玉说。虐童行为对被虐待者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精神折磨和摧残,对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发展形成一定阻滞,严重的虐童行为会对受虐儿童留下一定的心理阴影,终其一生都很难除去。“特别是生长发育期的儿童,他们急需关心和呵护,一旦被折磨摧残后,会在心理上产生严重的扭曲,可能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念。”朱列玉说,所以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虐待儿童预防体系,而刑法作为利益维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具有震撼力和威慑力的,所以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对于保护儿童具有重大意义。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张想玲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虐待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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