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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排产不是“免责借口” 汽车销售“霸王条款”遭查处

2018-03-20 17:45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梁巍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记者 朱海丹)3月20日报道 因厂家排产计划延迟,销售商不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车款,销售商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退,那么销售商违约的话又该如何处理呢?记者今日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处了一起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利用合同“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根据消费者唐先生的投诉,近日新都区市场监管对成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新车销售合同》上有“甲方因厂家排产计划延迟,运输中遭遇不可抗力(如洪水、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素),逾期交车给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全部车款,甲方将告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仍不能付清车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退”等字样的内容,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

“许多销售商会声称,这些是常规条款,但其实这些都属于减免自身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的‘霸王条款’。”该局执法人员表示,第一个条款免除了应当由销售方承担的因厂家排产计划而逾期交车的违约责任,因为厂家排产不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第二个条款只约定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未约定销售方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请求支付违约金、变更或解除合同等合法权利。

因该公司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利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新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据悉,在2017年成都市各级消协组织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汽车及零部件类投诉就以1852件居商品和服务类投诉首位,主要问题集中在售后服务、合同纠纷以及捆绑搭售。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汽车销售领域格式条款的监督和“霸王条款”的查处,有力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秩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买车过程中若发现“霸王条款”,请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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