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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投诉指南出炉 附电话(2)

2018-03-21 09:2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人身保险公司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公司名称

总公司投诉电话

省级公司投诉电话

1

中国人寿

95519

028-85988149

2

太平洋人寿

95500

028-80749036

3

平安人寿

95511

95511、028-86165133(传真)

4

新华人寿

95567

028-84437261

5

泰康人寿

95522

028-85581930

6

太平人寿

95589

028-86527059

7

民生人寿

95596

028-86493938

8

中英人寿

95545

028-86532200转182
028-86532200转582

9

富德生命人寿

95535

028-86203988-6920

10

北大方正人寿

400-820-5882

028-86510202-8160

11

长城人寿

95576

028-86210027

12

中宏人寿

95383

028-86090319

13

中德安联

400-888-3631、800-988-6688

028-65017269

14

农银人寿

95581、4007795581

028-86781188-61079

15

人民人寿

4008895518

028-86727766

16

华泰人寿

95509

028-66312097

17

人保健康

95591

028-86258666转5633

18

恒安标准

400-818-8699

028-66608722

19

招商信诺

95362

028-86730755-810

20

合众人寿

95515

028-66898650、66898888

21

阳光人寿

95510

028-86536787

22

中意人寿

400-888-9888

028-86890888-1803

23

华夏人寿

95300

028-65581111-280586

24

平安养老

95511

028-86165517

25

太平养老

95589

028-86528557

26

恒大人寿

0755-81994395

028-65597623

27

中邮人寿

4008909999

028-86765856

28

幸福人寿

95560或4006688688

028-65568059

29

中美联泰大都会

400-818-8168

028-65598585

30

国华人寿

95549

028-65015778

31

和谐健康

95569

028-85987533

32

安邦人寿

95569

028-85987789、13981936015

33

光大永明

95348

028-62352100

34

工银安盛

95359

028-65017015

35

百年人寿

95542

028-86582000

36

中融人寿

400-818-6636

028-85910099

37

英大人寿

4000188688

028-65113721

38

中银三星

95566-7、4000095566

028-82078002

39

建信人寿

95331

028-62720030

40

泰康养老

4006695522

028-85581197

41

同方全球

95105768

028-64664868-6332

42

天安人寿

010-95301

028-65170098

43

东吴人寿

4008256789

028-85286677

44

利安人寿

40080 80080

028-62984000

45

交银康联

4008 211 211

028-65273051

46

前海人寿

4008896333

028-67691222

47

长生人寿

400-820-8599

028-63157115

48

安邦养老

95569

028-65785483

49

陆家嘴

8008199899(固话)、
4008869899(手机)

028-84726251

50

太保安联

10108686

028-68707124

51

国寿养老

95519

028-85987082、85987071

52

平安健康

95511转7

028-61068060

53

信诚人寿

4008-838-838

4008-838-838

(二)四川省各保险行业协会信访投诉联系方式

序号

协会名称

投诉电话

1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028-84112378

2

自贡市保险行业协会

0813-2201449

3

攀枝花市保险行业协会

0812-3988660

4

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0-2296371

5

德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8-2206630

6

绵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0816-2223366

7

广元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9-3504206

8

遂宁市保险行业协会

0825-2257005

9

内江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2-2102069

10

乐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3-2406126(产)、2432276(寿)

11

南充市保险行业协会

0817-2812233

12

宜宾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1-5108202

13

广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0826-2332885

14

达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0818-2121494

15

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

0827-5255508

16

雅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0835-6212378

17

眉山市保险行业协会

028-38108070

18

资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028-26242570

19

凉山州保险行业协会

0834-2175612

20

甘孜州保险行业协会

0836-2870029

21

成都市双流区保险行业协会

13438188767

   (三)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联系方式

    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是集保险消费投诉、合同争议调解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纠纷解决机构,对保险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接受四川保监局业务指导。

    联系电话:028-84112378

    地址:成都市梓潼桥西街39号

(四)四川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联系方式

1.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028-12378。

2.来信来访: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610室,邮编:610042。

3.网络投诉: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网上互动”板块的“网上信访”栏目。

二、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职责分工情况

(一)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2.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3.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三)四川保监局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1.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2.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3.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三、保险消费投诉注意事项

(一)保险消费者提出投诉事项,应当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根据《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3.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保险消费者提交的书面投诉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四)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以上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相关规定摘编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消费投诉,包括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和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活动中与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发生争议,向相关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争议的行为。

保险消费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是指保险消费者认为在保险消费活动中,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情况,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因保险合同条款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二)因保险销售、承保、退保、保全、赔付等业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

(三)因保险消费活动与本单位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因保险中介服务与本单位发生争议提出的投诉。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为其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协助其反映情况或者为其提供相关便利条件,促进保险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一)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二)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 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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