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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意见 将加强西望雪山视域廊道保护

2018-04-17 15:0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4月17日讯 今日,市法制办公示《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4月28日前公开征集意见。该意见稿指出,重要街道和重要区块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将加强对成都特有的整体景观格局保护严格管控城市区域观山视域廊道,特别是西望雪山的视域廊道。

原文如下

《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4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5421

3、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成都市景观风貌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景观风貌管理,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构建优美城乡形态,彰显地域特色、历史文化和人文精神,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成都地域特色的自然景观风貌、历史人文景观风貌等实施保护以及人工景观风貌的塑造、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

本条例所称景观风貌包含自然景观风貌、历史人文景观风貌和人工景观风貌,是指体现成都地域特色、历史文化传承和公园城市景观风貌特征,由自然生态景观格局、城市整体景观格局、历史文化遗产、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公共环境、建筑形态与风貌要素相互协调有机融合构成的城乡形象。

第四条 (管理对象)

本条例主要针对以下景观风貌要素进行管理:

(一)自然生态景观格局:即龙门山和龙泉山、岷江水系网和沱江水系网、环城生态区和二绕生态环以及“都彭生态区、崇温生态区、邛蒲生态区、龙青生态区、天府生态区和金简生态区”等生态绿隔区;

(二)城市整体景观格局: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城市天际线、城市地标和城市区域观山视域廊道等;

(三)历史文化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历史风貌片区、文化遗址、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

(四)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龙门山自然生态公园、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群、城市公园绿地、城市绿化环境等;

(五)城乡建筑景观风貌:城市天际线、城乡建筑色彩、建筑屋顶、建筑材料、建筑风格、建筑体量等;

(六)城乡公共环境景观风貌要素:街区立面、城市节点、城市雕塑、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微绿地、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店招、景观照明等。

第五条 (管理总体要求)

本市市域范围内景观风貌相关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统筹协调)人工景观风貌塑造和自然与历史人文景观保护相互协调,加强对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统筹推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自然生态本底保护)严格保护、强化传承千年的山水形胜、天人合一的“山水田林湖城”生态格局,锚固自然生态本底,推动城市建设与自然景观、文化景观有机结合。

(三)(整体景观格局保护)严格控制由城市轴线、城市中心、城市重点片区组成的整体景观格局,凸显公园城市的景观风貌特征。

(三)(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塑造)公园空间与绿化环境应集中突显“公园城市”的景观风貌,构建自然生态公园、郊野公园群、城市公园、绿化环境及绿道网络等绿色开敞空间体系。

(四)(历史文化遗产景观风貌保护)应严格保护承载成都千年历史文脉与文化内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遗迹、历史风貌区等。

(五)(城乡公共环境景观风貌塑造)城乡公共环境应集中展现成都地域特色、彰显天府文化、塑造成都的城乡形象,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六)(城乡建筑形态与风貌塑造)城乡建筑形态与风貌应集中体现成都地域特色、时代特征、人文精神和艺术品位,营造美丽中国典范城市、提升成都城市发展软实力。

第六条 (政府及部门职责)

城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城市、镇(乡)景观风貌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并将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乡)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监督实施管理等。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乡)景观风貌建设技术标准和导则的编制及城乡建筑风貌的管理。

城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乡)优秀历史建筑的维护和监督以及川西特色建筑风貌的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公共环境及市容市貌的管理维护。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态景观环境的建设和景观绿化的维护、监督和检查。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组织历史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及开展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监管等工作。

财政、土地、农业、旅游、公安、宗教、交通、水务、工商、环保、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景观风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众参与)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景观风貌管理的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志愿服务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监督景观风貌保护和管理,对破坏自然与人文景观、影响城市风貌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第八条 (总体要求)

 城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编制和实施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加强对城乡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设计应当落实本条例关于特色景观风貌保护和塑造等相关要求和规定。

第九条 (城乡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确定风貌特色定位,明确整体景观风貌格局,划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识别一般地区中影响公共空间品质的开敞空间、公共界面、公共环境艺术品、绿化、户外广告及景观照明设施等管控要素。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划定的重点管控区域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细化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内容,因地制宜确定城市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的整体空间、历史文化、植物景观等整体特色,将天际线、建筑风格、色彩、体量、街道界面、景观照明、公共环境艺术品、户外广告招牌及楼名标识、市政交通设施及市政管线敷设形式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并提出景观风貌要素的控制与引导要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主要景观风貌管控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导特色镇和其他镇(乡)规划的编制,可以参照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工作和其他相关要求对镇区和乡村地区进行景观风貌设计。

城市、县(市)、镇(乡)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乡村规划,应当保护成都“城田相融”的整体地理格局,对影响景观风貌的重点乡村进行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对影响乡村风貌的川西林盘、水体、山体、乡村道路、乡村建筑、植被、农田等要素加强规划设计,并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第十条 (园林绿化规划设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确定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含新建绿地广场、公园、小游园、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等绿化配套的设计要求。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生态绿线,保护成都市域的山水格局及生态资源。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景观风貌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明确保护要素及对象包括历史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特色风貌街道及历史文化遗迹等。相关专项规划应经过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的评审。

第十二条 (城乡公共环境景观风貌设计)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划定禁止设立户外广告牌的范围,同时提出户外广告牌的分类设置原则。

城市管理部门应通过编制城市景观照明专业规划,构建点、线、面相结合,富有城市特色的夜间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形成层次清晰、明暗得当、富有特色、美感及魅力的夜间光环境,突出城市特色。另外还应组织编制重点片区景观照明详细设计,落实专项规划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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