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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级国企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征意见

2018-05-17 15:3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高赛琦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5月17日讯 近日,《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意见者可于5月23日前向省财政厅反映。

原文如下:

《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支持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范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财政厅、省国资委起草了《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5月2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企业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草案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scczqyc@163.com。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

四川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我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范省级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支持国有企业转型提升发展。

第四条  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强化绩效”的原则,综合运用因素分配、据实据效、竞争立项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方面的支出。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兑现离休干部医疗保险费用、退休教师待遇费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等方面的支出。

(三)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安排用于省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引导省属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我省重大产业发展的支出。

(四)特定事项支出。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其他重点支出。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国资委确定年度项目预算规模,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总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二)省国资委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具体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专项资金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一)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采取因素分配与据实据效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其中:支付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实行据实据效补助;支持市县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实行因素测算分配。

(二)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省属国有企业兑现政策补助、分流安置人员的专项资金实行据实补助。

(三)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结合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支持企业名单,研究确定当年给予支持的省属国有企业。在此基础上,针对企业不同类别采取因素测算确定资本金注入额度。

(四)特定事项支出。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安排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项目选择符合实际。

(一)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他省属企业资金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其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市(州)、扩权县及省属下放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所在市(州)及扩权县财政、国资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单位)负责本企业 (单位)项目实施,应对资金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遵循科学合理、指向明确、量化可行的原则设定。省国资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主要监控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薄弱环节、项目管理漏洞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时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制度,通过信息公开、通报整改、约谈整改、与预算安排挂钩等方式,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奖优罚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同时《省财政厅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2〕102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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