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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部门发文治理校园欺凌 界定什么是学生欺凌

2018-05-25 12:2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实习记者 杨静静)5月25日报道 加强中小学校欺凌综合治理一直是广大民众关切的事情。近日,四川省教育厅与四川省综治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四川省委、四川省妇联、四川省残联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本次治理将持续到2020年12月。

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严格调查及时处置

《方案》中明确,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方案》表示,应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区别。

《方案》指出,要从积极有效预防、依法依规处置、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治理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严格规范调查,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各处置应对部门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信息,坚决避免被欺凌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健康,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明确如何处理欺凌事件 严重的要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方案》中对不同情节的欺凌事件处置办法作出了明确要求: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方案》指出,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方案》要求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此外,《方案》中还将治理校园欺凌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做了说明,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综合治理,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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