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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环保开罚单 40多家企业被罚(4)

2018-06-08 10:29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行政处罚对象:新都区新繁镇欧慕家具经营部

主要违法事实:生产过程中喷漆环节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星扬门业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危险废物(废油漆桶、油漆渣)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光明光学元件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84元(大写:壹佰捌拾肆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宏晔屠宰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900元(大写:壹万贰仟玖佰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行政处罚对象:成都市新都区兴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1: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697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

主要违法事实2: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674元(大写:肆  仟陆佰柒拾肆元)。

主要违法事实3: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4: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3015元(大写:贰万叁仟零壹拾伍元)。

主要违法事实5: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248元(大写:壹仟贰佰肆拾捌元)。

主要违法事实6: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461元(大写:肆佰陆拾壹元)。

主要违法事实7: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167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柒元)。

行政处罚对象:四川省革命伤残军人医院

主要违法事实:外排废水中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1.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878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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