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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商业赞助中小学涉嫌违法 捐资助学,如何留名?

2018-06-12 07:4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孙仲秋(实习)   责任编辑: 马兰

金太阳“六一”活动

“优倍视”捐资助学活动

“麓城”冠名艺术节

企业出钱赞助学校搞活动和捐资助学的情况屡见不鲜,不过,一不小心就可能违反了新《广告法》。根据《广告法》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

最近,四川乐山先后有三起企业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搞赞助、捐资助学等活动被网友质疑违法。当地工商部门及时介入调查,对涉及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行政约谈和指导。

热议:

企业“广告”进校园 网友质疑涉嫌违法

5月28日,乐山市金太阳幼儿园举办“六一”节活动。根据网友爆料,主席台背景板显示,主办单位是金太阳幼儿园,承办单位是招商银行乐山分行,且上方亦有招行文字名称及logo等明显标志。当天活动中,包括银行职员角色体验等环节。

“六一”前夕,乐山市第八中学举行庆六一活动。活动现场,悬挂有“乐山优倍视祝贺‘我心目中的好学生’颁奖仪式”的横幅,该眼镜行为13位品学兼优的“我心目中的好学生”颁发奖状和共计5000元的奖学金。

几天后,又有网友发现两个月前在乐山七中举办的“乐山市中区第20届中小学生艺术节”开幕式的背景板上,有赞助商“麓城”的名称,而“麓城”系乐山乐美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名称。

此事引起当地网友广泛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认为,在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园中开展广告活动违反了新《广告法》。

调查:

工商现场取证

违法情节轻微,已行政约谈

5月30日,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有关金太阳幼儿园的网帖后,庚即深入实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并根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6月1日,该局在网上作出回复,鉴于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立案和处罚。

同时,该局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和银行的行为,该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招商银行乐山分行、乐山市金太阳幼儿园进行了行政约谈和行政指导。

6月6日,该局针对“麓城”冠名中小学艺术节一事作出回应称,“麓城”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名称,该公司的行为已属于间接宣传(介绍推销)企业商品的行为,涉嫌变相发布商业广告。“鉴于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主要出于公益活动目的,我局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行政约谈和行政指导,对其责令改正。”该局网络发言人表示,同时要求该公司今后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任何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宣传(介绍推荐)自己的商品。

6月7日,该局再次对“商业广告的法律界定”、“关于禁止在校园开展广告活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宣传解释,同时调查确认“优倍视”亦涉嫌在中学校园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并对该眼镜行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和行政指导,责令改正。

法规:

新《广告法》明确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

上述三起案例,虽然情节轻微,但是工商部门均已认定涉嫌违法。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广告活动。

6月11日,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解释说,第一起案例中,如果银行只打了银行名称和logo,没有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商业广告,但此后银行职员角色体验活动中,涉嫌变相宣传该银行的服务;第二、三起案例中则直接以楼盘名称、眼镜产品来冠名,涉嫌宣传和推销其商品,属于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乐山市金太阳幼儿园一位副园长表示,活动是为了让孩子有一个更好的社会体验,知晓(银行)这个流程,不存在利益关系。而园长曹阳表示不愿多谈,“是银行来找我们合作的活动。”

据招商银行乐山分行相关人士介绍,该行组织的此次活动叫“小小银行家”游戏,是给客户提供的一项常态化的增值服务,带有公益性质,系园方“邀请我行在当天帮助其组织这个游戏环节”,既未向园方付费,也未从园方或小朋友及家长方收取任何费用。

招商银行乐山分行表示, 该行严格遵守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约谈的指导意见,及时整改。之后,在全行进行了通报,并对员工进行了新《广告法》的宣导。

实施:

尚无统一立法、司法、行政解释,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实践中,企业在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活动现场标注企业名称、标识等现象时有发生,是否都违法了《广告法》?该负责人表示,不能一概而论。该负责人介绍说,认定商业广告应该按照《广告法》第二条对商业广告活动的定义,要具备三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2.有一定媒介和形式;3.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还应结合企业资金用途性质、活动形式、具体内容等对个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有些企业进校园后哪怕没打标语,但可能通过诸如免费体验、口头宣传等形式,介绍或变相推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该负责人说,因此也不能单纯以是否打企业名称来判定。

即便企业进中小学、幼儿园捐资助学单纯“留名(企业名称)”,是否违反新《广告法》,在工商界也存在分歧。该负责人说,一种声音可以概括为“绝对禁止论”,认为凡是进校园打了企业名称的,或多或少都起到的宣传效果,都属于商业广告,一律禁止。

据《济南日报》2015年报道,济南市工商局对新《广告法》解读时表示,今后在校园中以任何形式、任何媒介,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开展广告活动,包括直接推荐商品、服务,宣传企业形象,展示商业品牌,都属于非法广告。《南方日报》2015年报道,广东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广告法》时表示,中小学校、幼儿园内禁止一切商业广告活动,无论是商业赞助、冠名还是硬广、软文广告,都不允许出现。

“目前没有统一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我们倾向于‘相对禁止’。”该负责人认为,从法律条文字面规定上来看,《广告法》第二条对商业广告活动的定义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为构成要件,不应该对法律做扩大化解释。单纯打企业名称和logo虽事实上有一定宣传效果,但不宜以一刀切的方式全部认定为广告活动。在要求企业守法的前提下,也应保护企业做公益的积极性。

该负责人表示,针对目前企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下一步工商部门将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和行政管理,使行业主管部门的宣传、预防和工商部门的专业监管形成合力,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企业的相关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 顾爱刚

原标题:三企业商业赞助中小学涉嫌违法 捐资助学,如何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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