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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谁赔?保险拒赔后房屋被抵债 法院认定拒赔错误

2018-06-20 07:28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2014年,王胜美夫妻雇佣的水泥罐车驾驶员杨斌受伤,王胜美找到当时为水泥罐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得到的是一纸拒赔单。

■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杨斌将王胜美夫妻和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2016年2月24日,法院判决杨斌受伤费用须由王胜美夫妻承担412710.23元,扣除已支付的88000元,还应支付杨斌324710.23元。

■2016年4月11日,迟迟未收到32万余元补偿款的杨斌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随后,王胜美夫妇位于青羊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该套房屋共拍得95万余元,其中部分用以赔付杨斌。

■2017年1月,王胜美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18年5月9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胜美夫妻支付理赔款8.8万元。

■2018年6月14日,记者在某二手房网站查询后发现,被拍卖的房屋,小区内同等面积的房产现在卖价在180万-230万元区间,远高于当时的拍卖价95万余元。

一起事故,自己雇佣的驾驶员受伤,由于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王胜美(化名)的一套学区房被法院执行拍卖,其中部分用来赔偿司机。一年后,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拒赔是错误的。

王胜美现在面临的问题是:“赢了官司亏了钱”。当初那套房现在涨价至少一倍,如果保险公司当初不错误地决定“不赔”,她也不用拿房子抵债。

雇佣驾驶员受伤

承保公司拒赔付

2014年4月3日,是王胜美夫妻所雇佣的驾驶员杨斌(化名)受伤的日子。当时,王胜美与丈夫卓林(化名)从事水泥生意已有好几年,为经营方便,他们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汽车挂靠经营合同》,把一辆水泥罐车挂靠于该处经营。

事发当晚23时许,杨斌驾驶水泥罐车至郫县某搅拌站卸水泥时,发现连接水泥罐车和搅拌站水泥罐的胶管堵塞,为检查堵塞原因,他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检查车辆设备是否出现故障。就在此时,不幸发生了——水泥罐车顶部密封盖猛地弹起,击中他的脸。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后,杨斌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

由于伤势严重,杨斌的治疗花费巨大,王胜美用四处凑来的88000元,暂时以借支的方式支付了一部分杨斌的医疗费。王胜美找到了当时为水泥罐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她所挂靠的物流公司曾于2014年3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车上责任险(驾驶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虽是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代买保险,但所有的保险费用都是由实际车主卓林和王胜美支付的。

让王胜美失望的是,她得到的是一纸拒赔单。2014年7月3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机打《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通知书上的拒赔理由载明如下“XX物流公司:您的车辆于2014年04月04日在成都市郫县发生的事故,有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但具体是何种规定,拒赔通知书上没写明。为何当时没有写明拒赔原因?该保险公司向记者解释,每个案子情况不一样,具体的拒赔理由也不同,系统直接打印出来的拒赔通知书上虽没详细写明原因,但送达拒赔通知书时会根据客户的疑问进行详细的沟通和解释。

雇主被判赔偿41万余元

后起诉向保险公司追偿

自己的伤情无法再等,余下的一大笔医疗费还没有着落,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杨斌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卓林、王胜美和物流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

一审中,双流区人民法院认定物流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由杨斌自行承担30%的事故责任,水泥罐车所有人卓林承担70%,但因王胜美与卓林系夫妻,水泥罐车也是由二人共同经营,王胜美对该车的管理也负有义务,故应与卓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后经法院计算,杨斌受伤费用共计589586.04元,须由卓林、王胜美承担412710.23元,扣除已支付的88000元,还应支付杨斌324710.23元。2016年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王胜美和卓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和赔偿金额都已经划定,王胜美却犯起了愁,她向记者表示,“当时真不是我不想给,确实是经济困难,是真的没钱。”据王胜美所讲,丈夫卓林2013年就去了北京打工,事情发生后所有问题都由她代为处理,保险公司又拒绝赔偿,她实在没有钱能给杨斌。

2017年1月,王胜美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8.8万元。为何金额是8.8万元而不是总赔偿额41万余元?王胜美表示,当时她们仅向杨斌支付了8.8万元,还没把全部41万余元赔偿款支付给他,所以只能起诉这8.8万元。对于王胜美的起诉,保险公司提出,王胜美与卓林并未与他们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以保险纠纷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也超过了2年的保险诉讼时效。况且事故是驾驶员杨斌驾驶该车辆时发生的,所以他并不是第三者,保险公司也不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官司还未打完

房产已被法院执行拍卖

这场保险纠纷官司还没等到审理结束,期间又出现了一个新的插曲。2016年4月11日,由于王胜美和卓林一直无钱给付,迟迟未收到32万余元补偿款的杨斌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随后,王胜美夫妇位于青羊区的一套房产被法院拍卖,该套房屋共拍得95万余元,一部分用以赔付杨斌,一部分用以偿还银行贷款。

2017年4月14日,锦江区法院审理保险纠纷官司第一次开庭之日,杨斌收到了双流区法院支付的该案执行款358682.23元(含滞纳金),也因此,王胜美方表示并未来得及变更诉讼请求。2017年6月30日,王胜美夫妻收到剩余案件执行款6万余元。

官司终胜诉

保险公司应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锦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该水泥罐车是以物流公司的名字投保,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卓林,保费也由卓林和王胜美支付,两人与物流公司之间仅为挂靠关系。所以,卓林、王胜美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对该车辆享有利益,亦享有车辆的保险权益,以自身名义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符合实际情况。且商业三者责任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仅指知道事故的发生,还需知道具体的损害范围或赔偿金额。王胜美和卓林就本次事故曾向保险公司申请过理赔,后被拒绝,不存在怠于主张权利。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提供劳务损害赔偿纠纷二审判决时,对杨斌的具体赔付金额才予以确定,诉讼时效应从二审判决作出时开始计算。

而驾驶员的定义是应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和空间内对车辆进行操控。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杨斌爬到水泥罐车罐体顶部,已不在驾驶室内,其行为已不是在履行作为驾驶员的职责,该空间亦不属于三者险种的“车上人员”,杨斌的身份已从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2017年10月20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胜美、卓林支付理赔款8.8万元。2018年1月9日,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5月9日,成都市中院维持了原判。在2018年5月底,保险公司已把应当赔付的8.8万元(前期已付5万元)与按照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还应赔付的剩余30余万元支付给王胜美。

房价上涨 损失谁来赔?

王胜美赢了官司,却笑不出来,原因就出在被法院拍卖的房产上。她表示,位于青羊区的该房产属于学区房,对应入学树德中学,面积大约在108平方米左右。虽然她拿到了赔付款,但现在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已上涨。2018年6月14日,记者在某二手房网站查询后发现,该小区同等面积的房产现在卖价在180万-230万元区间,远高于当时的拍卖价95万余元。

保险官司还没打完,自己的房子就被拍卖了,要不是保险公司的拒赔,自己的房子又怎么会沦落到被拍卖的地步?在王胜美看来,保险公司就应当负担起因卖房子而丧失的房屋升值收益。王胜美的诉求在法律上能够成立吗?保险公司的拒赔和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是否有直接的关系呢?

保险公司

房屋被司法拍卖与保险公司之间

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是由法律确定,房屋涨价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王胜美与杨斌之间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侵权关系,而王胜美起诉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纠纷,二者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侵权纠纷中,王胜美是基于法律规定向杨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物流公司签署的是车险合同,与王胜美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保险公司还向记者解释,此案涉及的是责任保险,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物流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在王胜美与杨斌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就是说被保险人无责,实际也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没有承担责任,保险人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保险赔付的条件当时是无法达成的。从程序上讲,王胜美也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与与杨斌的侵权纠纷诉讼,王胜美的房屋被司法拍卖,是基于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存在所谓的损失,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

并不当然会导致房屋被强制执行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家友认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雇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二是雇主与雇员间的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无论雇主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并不能免除雇主对雇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理赔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两者并无关联。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培文认为,本案是非典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不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王胜美的房屋被实际受害人杨斌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存在责任,但房价上涨并不是完全可预见的损失,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仅造成王胜美需提前向杨斌支付41万余元的赔偿,并不当然会导致王胜美的房屋被强制执行。且杨斌与王胜美的二审判决在2016年2月就已生效,而王胜美在2017年1月才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王胜美自身也存在不及时止损的过错。王胜美诉保险公司的起诉中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8.8万元,法院也只支持了8.8万元的诉讼请求,而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了王胜美的全部直接财产损失即41万余元。王胜美若要追究房屋涨价的差价损失是极为困难的。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原标题:保险拒赔后房屋被抵债 法院认定拒赔错误 房屋涨价的损失 保险公司该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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