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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河道农田、川西林盘 给“天府之国”永续存在的空间

2018-06-21 07:43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董乐   责任编辑: 马兰

作为成都“西控”区域的核心示范区,都江堰一直承担着成都平原主要水源涵养地和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功能。如何确保都江堰灌区各类资源得到有力保护?如何明确各区(市)县政府和各部门保护职责划分?20日,《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市人大农业委在常委会前召开了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初审。市人大农业委认为:《条例(草案)》充分考量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从立法角度对灌区规划控制、河道与渠道的管理保护、川西林盘保护、耕地农田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对禁止性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严格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要求,符合成都实际,具有鲜明的成都特色。

据悉,《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二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保护、河道渠道与水利工程保护、农田保护、川西林盘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关于规划控制

《条例(草案)》在考量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规定了灌区内的金马河、蒲阳河、柏条河、走马河、江安河等21条河道,流经非城镇段的两侧两百米为绿化控制带;流经城镇段的两侧五十米为绿化控制带,不具备条件的应保证绿化控制带贯通,从立法角度加强规划控制。

◎关于河道与渠道的管理和保护

基于对河道的保护和防洪安全考虑,《条例(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经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和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外的一切建设行为作出了较为严格的禁止性规定。《条例(草案)》还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灌区内支渠及以下的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细致划定,充分考虑了不同因素对渠道保护的影响。

《条例(草案)》指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建设行为或者未经批准的水利工程和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农田保护

《条例(草案)》对农田的保护规定,一是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耕地面积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二是支持开展土地整治和土壤肥力质量检测,实行保护性耕作,提升地力;三是弘扬、发展天府文化,支持灌区民间文学、民俗活动、手工技艺的振兴,鼓励开发农耕文化旅游项目。

◎关于川西林盘的保护

《条例(草案)》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川西林盘保护名录库,制定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工程总体方案和技术导则,并对川西林盘实施挂牌保护;规定了政府对川西林盘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鼓励农民自建房保留川西民居建筑风格等。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草案)》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严格控制,禁止在无纳污能力河道新设置入河排污口。在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灌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涉水项目,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2倍进行削减。此外,还鼓励旧农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循环回收利用,对灌区内养殖行为进行了规范,多措并举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条例(草案)》,未在排污口安装标识牌和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如实向社会公开主要水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以及防治水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按照《立法法》的相关程序,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将继续做好该《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也将适时征求灌区范围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本报记者 张家华 杨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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