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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掘墓盗骨灰 男子判赔5万余元

2018-07-13 07:27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编辑: 孙仲秋   责任编辑: 马兰

出于报复,男子酒后掘开死者墓地盗走骨灰,致使骨灰盒摔碎、骨灰散落。为此死者家属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天上午,该案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该男子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赔偿骨灰盒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2017年10月,通州区漷县镇某村村民常先生因病去世,并于当月18日下葬。常先生下葬当晚10时许,与其素有嫌隙的同村村民贾某出于报复心理,趁着酒劲儿赶到村里墓地,根据白幡找到了当日下葬的常先生的墓穴。随后贾某推开常先生墓穴,并将墓内的骨灰盒拿走,经过村北口北侧道路时将骨灰盒从驾驶室内抛出,致使骨灰散落一地。

常先生家属认为,亲人骨灰被贾某倾泻在路面上经后车碾压、自然风冲刷,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也给家属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将贾某和墓地管理方某村村委会告至法院,要求赔偿骨灰盒损失、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165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贾某及村委会在村里公开道歉。

昨天上午,该案在通州法院宣判,贾某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今年4月18日,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时,贾某称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并陈述答辩意见称不同意赔偿骨灰盒损失;不同意赔偿医药费,“因为常某已经去世了,没有产生医疗费”;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意赔礼道歉,听由法院判决。曹庄村委会辩称,涉案墓地是村里的公益项目,不收取村民任何费用,涉案纠纷系贾某与常某家属之间存在过节,与村委会没有关系,因此同意承担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不同意赔礼道歉。

通州法院认为,骨灰作为逝者的人身化作物,凝结着逝者与亲属之间的情感,其作为特殊的物质载体,承载着亲人的精神寄托、感情抚慰,具有特定人格象征意义。故意或过失损害死者骨灰,侵害死者亲属对死者进行哀思、悼念权利,造成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贾某赔偿死者家属骨灰盒损失26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在村委会张贴声明向家属致歉、消除影响。

据了解,贾某因涉嫌毁坏骨灰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今年1月17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贾某犯故意毁坏骨灰罪。通州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损坏骨灰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

原标题:酒后掘墓盗骨灰 男子判赔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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