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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工商曝光12例违法广告 包括城北医院等

2018-07-17 07:5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17日讯 近日,市工商局曝光12例典型违法广告,涉及房地产、食品、教育培训等领域,其中包括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广告、“高宇·上品领域”房地产广告、安华黑茶食品广告等。

原文如下: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

成工商广字〔2018〕3号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成都市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系统以医药、食品(保健食品)、房地产、教育培训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类别广告为重点,关注老年特殊消费群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会销”中的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对全市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户外以及其他广告载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加大监测、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广告,现对其中典型违法广告予以曝光:

一、互联网广告

1.成都海大中医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门诊部医疗广告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海大中医肿瘤医院有限公司门诊部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以及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2.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广告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城北医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

3.成都佳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商业广告

发布媒介:企业自有网站

成都佳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公司官网(网址:www.jwcy.cn) 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4.熊猫产品销售广告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淘宝和京东网店

成都尚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iPanda爱潘达”、淘宝网店和京东网店商品广告中含有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三)项之规定。

5.酒类销售广告

发布媒介:微信公众号、办公区广告牌

四川省合作社白酒有限公司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中和其办公区设置的广告牌,含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五)项之规定。

二、房地产广告

6.“高宇·上品领域”房地产广告

发布媒介:楼盘外墙

由四川省邛崃市高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邛崃市鼎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作,在房地产项目外墙发布的“高宇·上品领域”楼盘商铺广告含有国旗等图案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一)项之规定。

7.“华尔兹广场”房地产广告

发布媒介:印刷品、宣传栏

成都市华远投资有限公司为推销“华尔兹广场”房产项目,在其散发的印刷品广告中,含有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投资回报内容,以及含有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

三、食品广告

8.“胶原蛋白肽”、“佳尔乐®蜂胶软胶囊”、多功能活氧机、玉石坐垫和玉石床垫等产品等食品和普通用品广告

发布媒介:视频宣传片

彭州市通济镇红瑞和欣食品经营部、彭州市天彭镇红瑞乐帮食品经营部、彭州市天彭镇强瑞食品经营部和彭州市天彭镇小强食品经营部等4家个体户以会议营销的形式组织大量老年群众参加群体活动,在其播放的“胶原蛋白肽”视频宣传片广告中大量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9.安华黑茶食品广告

发布媒介:宣传展板

简阳市海湖茶楼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的宣传展板发布的安华黑茶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

三、教育培训广告

10.“西财金融考研资讯”教育培训广告

发布媒介:互联网微博

成都汇集优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微博账号“西财金融考研资讯”上发布当事人所培训的2018级考研学生的考研分数,借此对其开展的考研培训班进行广告宣传,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发布的考研分数的真实性,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三)项之规定。

四、其他广告

11.“2018年货节”广告

发布媒介:户外、地铁LED显示屏

四川声之光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在主办方从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关于“共享经济管理委员会”的登记、备案或许可情况下,在成都市高新区20个公交站点、20个道闸、7个地铁站点LED屏及地铁车厢视频上发布的“2018年货节”广告中列明主办方为“共享经济管理委员会”,以此扩大主办方影响力、信誉,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

12.珠宝销售广告

发布媒介:店铺玻璃门

金堂县拾星珠宝店为宣传、销售店内商品,张贴于其店铺玻璃门珠宝销售广告中含有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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