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本网最新  »  正文

乐山无线电董事长等涉内幕交易 遭处罚

2018-07-18 16:08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7月18日讯 据四川证监局消息,因涉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乐山无线电董事长潘敏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陈燕、潘敏智之妻被没收违法所得并被处以罚款。

原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当事人:潘敏智,男,1945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潘敏智内幕交易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微或公司)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潘敏智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敏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无线电)有多年业务往来,且乐山无线电为士兰微优质客户。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潘敏智和整个管理团队长期以来有上市愿望,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上市推进不力。潘敏智因整个管理团队年事渐高,希望通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实现上市,达到乐山无线电持续良好运营的目的。基于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之间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潘敏智比较信任和倾向选择与士兰微合作。

2017年4月初,潘敏智指示乐山无线电副总经理曹某与士兰微方面初步了解接触。

2017年4月,乐山无线电董事会秘书袁某、公司顾问千某等受潘敏智指派,负责具体对接谈判收购事宜。

2017年4月14日,曹某将袁某发来的内容为乐山无线电相关情况介绍的邮件转发给士兰微总经理郑某波。

2017年4月15日,士兰微召开生产经营会。会议途中,郑某波接到曹某电话。曹某表明收购事宜意向,询问士兰微是否愿意收购乐山无线电。郑某波随即在士兰微生产经营会上将乐山无线电的请求收购意向进行汇报,会上大家表示可以洽谈。当日,郑某波通过短信息和电话方式回复曹某,称士兰微愿就收购事项与乐山无线电进行洽谈。

2017年4月20日,士兰微董事长陈某东和总经理郑某波前往乐山就收购事宜进行初步商谈,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2017年4月20日,陈某东创建群名为“LRC项目讨论群”的微信群,该群主要用于讨论收购乐山无线电相关事宜。群成员有陈某东、范某宏、郑某波、江某永、罗某兵、陈某华、宋某权、陈某、余某祥9人。

2017年4月26日,陈某东指派士兰微董秘陈某和法律顾问余某祥前去乐山无线电商谈具体收购细节,但因乐山无线电方面律师新提出诸多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7年5月10日,陈某东安排陈某和余某祥再次前往乐山无线电洽谈。

2017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士兰微与乐山无线电、潘敏智等支付现金购买股份意向书》和《保密协议》。

2017年5月12日,士兰微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拟筹划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5月12日停牌。

2017年8月12日,士兰微发布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2017年8月15日,士兰微公司股票复牌。

综上,士兰微拟以现金方式收购乐山无线电股权,交易标的资产估值为33.6亿元,占士兰微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合并资产50.88亿元的66.04%,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符合《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7年4月15日,公开于2017年5月12日。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1日。

二、潘敏智内幕交易相关情况

潘敏智系士兰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亲自决策并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接触、谈判,因此潘敏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7年4月21日至5月10日期间,潘敏智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士兰微”股票467,266股,买入金额2,858,601.22元;2017年4月27日至4月28日,累计卖出447,266股,卖出金额2,773,557.20元;2017年8月15日,卖出20,000股,卖出金额133,600.00元,实际获利39,867.95元。潘敏智使用本人账户交易士兰微股票的过程与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具有集中持续买入、成交量大、短期内卖出的特征,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潘敏智为士兰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乐山无线电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亲自决策并参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接触、谈判,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士兰微股票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依法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潘敏智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867.95元,并处以119,603.8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四川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8年7月5日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