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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父亲起诉养女 索要24万抚养费用及已过户房产(2)

2018-08-06 08:0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收养背后四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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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可以解除关系?

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副主任律师张承凤表示,如果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那么是不能解除关系的,而如果是非亲生,属于收养关系,双方关系又确实恶化的情况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养关系。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走法律程序确认。

北京理工大学民法副教授孟强表示,对于本案情况,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于年满18周岁的被收养人,如果长大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已经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维持收养关系对双方均不利,且被收养人已经长大成人,具备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时,养父母和养子女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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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关系后,养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补偿在收养期间的经费开支,“赠与”是否可以追回?

张承凤表示,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关系,就意味着子女方此后可能没有赡养义务了。这种情况,就需要在解除关系的时候,就商讨好具体所付费用问题,老人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在抚养其长大过程中的开支。

另外,对于“赠与”的追回问题,根据《合同法》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张承凤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销权的情况,法官在具体解决事情时,也会把抚养子女返还费用与赠与费用结合起来共同考量。

孟强表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已经具备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难的养父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依法应当给付养父母一定的生活费。至于在收养期间赠送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孟强表示需要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房产一旦过户给了养子女,除非事先有约定,或者因养子女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养父母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否则无法撤销赠与、追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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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关系后,是否意味着完全“一刀两断”?

张承凤认为,收养关系不解除,可能对于老人方更难受,彼此之间并不愉快,强行在一起也会发生冲突。对于解除关系后,老人独居,无其他子女及亲人赡养,发生困难时无外乎两个问题,一个是经济上的帮助,一个是人情上的关心。而双方关系已然不好,即这种人情上的关心是负面的,所以应在解除关系后,把金钱问题理清楚,给老人实际补助,再付点钱请保姆和护工,让老人的养老问题能得到解决。

孟强则认为,既然《收养法》第30条要求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那么类推适用该条,则当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去世后无人支付丧葬费用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负有支付丧葬费用的义务。这也是基于人们的普遍情感和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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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子女解除关系后,今后养老如何进行?

孟强表示,老人在解除收养关系后没有其他子女的,就属于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确实需要社会的进一步关爱,一是应当在老人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给老人确定合格的监护人帮老人处理日常事务,照料老人,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二是应当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服务,使老人能够享受到养老金,在病痛时能够受到良好的医疗照顾。三是民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均应当以各种形式展开对老人的照料和慰问,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使老人能够安度幸福晚年,这也是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面临的急迫而普遍的问题。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实习生 廖晓琴 摄影报道

原标题:七旬父亲起诉养女:断绝父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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