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8月13日讯 据市政府网消息,《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9月10日前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提高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高新区蜀锦路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610041
2、传真:028-61885421
3、电子邮箱:fzb@chengdu.gov.cn
附件:《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
附件
成都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绿地管理行为,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小区绿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住宅小区绿地属于附属绿地,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绿地是指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本办法所称绿地管理,是指对园林绿地的管理及养护,包括为有利于住宅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住宅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为。
第四条 【责任主体】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将相关管理工作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其他管理权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属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行使其职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职能。
第五条 【安全责任】因住宅小区绿化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执行。
第六条 【监督机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的指导、督促工作,各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绿地管理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职责做好提供服务项目的绿化维护工作。
第七条 【技术规范】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技术操作规程执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按城市园林绿化操作规程约定绿地管理责任。
第八条 【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区绿地的树木和占用住宅小区内的绿地;禁止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住宅小区绿地管理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坚持景观、生态、安全统一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第九条 【实施原则】树木修剪、移植、补植等应在适宜季节进行,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公示,接受业主、公众监督。
第十条 【修剪申请】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确需修枝的,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申请。
第十一条 【修剪同意】修剪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服务机构制定修剪方案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机构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移植许可】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移植到住宅小区外的,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移植许可证。其他树木的移植需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移植申请】因建设需要或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移植同意】业主委员会接到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机构制定移植方案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依法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树木移植许可。
第十五条 【砍伐许可】树木砍伐,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砍伐许可证。
下列树木,按照《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十六条 【砍伐申请】符合规定确需砍伐树木的,业主或物业服务机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砍伐同意】业主委员会接到砍伐申请,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机构制定砍伐方案,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物业服务机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砍伐许可。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住宅小区绿地树木修剪备案成功,移植、砍伐取得行政许可后,其树木的修剪、移植、砍伐应当由物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可以委托具有园林绿化专业的企业施工。
第十九条 【应急处置】因自然灾害、车祸、人为破坏、病虫害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他人原因造成住宅小区绿化发生树木倒伏、枝桠断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对树木采取支撑、修枝等应急防范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时向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排除险情所发生的费用依法依约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报告制度】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调查处理的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盗损责任】盗窃、损坏住宅小区树木或者毁坏住宅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修剪责任】因不按相关技术规范修剪,造成住宅小区绿地树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移植砍伐责任】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区树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占用破坏责任】擅自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破坏住宅小区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处罚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设置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 【物业责任】对不履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的物业服务机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