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首页 新闻 视频 图片网 更多» 专题 评房网
新闻首页  »  本网最新  »  正文

成都环保开9张罚单 最高罚款40万

2018-08-15 18:06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8月15日讯 市环保局官网今日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成都欧珀琅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成都市维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企业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均受到不同数额的罚款。

原文如下: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 罚字〔2018〕38号

被处罚者:成都市维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327460973D

法定代表人:吴万忠

住    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雄风路1号(工业发展区)

我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年产1000万m2防水材料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沥青烟气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环境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成环(2018)检调字DY197051101号)、《环境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成环(2018)检勘字DY1970511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DY1970511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DY197051101-01号)、《环境行政执法询问笔录》(成环(2018)检询字DY071801号)、影像证据(现场检查照片)、成都市维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m2防水材料生产线项目投资备案表、项目合同书、成都市维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m2防水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审本)、生产记录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依法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述称:1、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在大邑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当时根据大邑县经开区为完成投资任务要求入园准入条件为投资2000万元才予以立项备案,但实际投资远未达到此数额。2、2017年7月,成都强国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收购了成都市维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土地及两座厂房780万元,建设办公场投资120余万元,项目于2018年3月完成了厂房建设及备案,后因市场形势变化,为完成投资税收任务,终止了金属制品生产线项目的建设,拟新建年产100万m2防水材料生产线项目,后期生产设备投资190万元。3、项目属于鼓励进入规划园区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量,VOCs排放量处于沥青防水卷材行业较低水平,且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采取有效先进的治理措施,把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值。4、由于大邑县沙渠镇产业园规划环评于2017年8月才取得审查意见,公司在环评办理中因园区规划手续进展迟缓,从报送环保部门审批至今未有后续消息。后期由于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未完成相应环保手续即投入生产,违反了相关法律,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期需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才能恢复生产。5、目前企业由于前期建设投入资金较大,企业内部资金周转较为困难,为此特向成都市环保局提出降低处罚的请求,恳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酌情给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18〕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18〕27号)、《送达回证》、你公司《减轻环保处罚的申请》等为证。

我局认为,我局在办理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你公司所提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环境违法行为的成立,且处罚告知已是法律规定处罚幅度的下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限期你公司六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到银行柜台缴至: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 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开户行:工行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城大道831;单位编码010035003(注:目前,暂不支持网上银行转账)。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9日

上一页 1 2345下一页

网友跟帖仅表达其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全搜索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请理性评论、文明发言,勿发布违法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我们将不予发表或删除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损害公序良俗的信息。


本日 本周 本月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