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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要做到“应赔尽赔”

2018-09-20 08:07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邓思璐   责任编辑: 马兰

日前,我省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19日,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方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赔偿范围

4种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介绍,《实施方案》提出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了赔偿范围,体现四川实际。规定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按要求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该方案。

赔偿义务

环评、监测机构弄虚作假的连带赔偿

李岳东介绍,《实施方案》的主要工作任务有九个方面内容,分别明确了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启动程序等。

从赔偿范围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围绕处理损害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修复费用、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的永久性损害造成损失以及为依法科学判断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价值而开展的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赔偿义务人方面,《实施方案》规定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第三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在有关环境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实施方案》明确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者的责任。

赔偿程序

磋商未达成一致应当及时提起诉讼

赔偿启动程序是什么呢?《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要及时开展初步调查,经调查核实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启动赔偿程序,包括组织鉴定评估、开展赔偿磋商以及磋商不成提起诉讼等。

同时,方案明确要规范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目前,国家已经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体系中,我省也已经组建了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应用了“磋商”这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新途径。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若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保障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赔偿或修复救济。

赔偿资金

全额上缴同级国库 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此外,《实施方案》规定了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全过程监督,包括修复方案制定与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及效果等方面。特别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监督,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公平、公开。此外,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方案》还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据了解,下一步我省将加快制定配套办法,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实落地。并加强《实施方案》的宣传贯彻。促进社会各阶层牢固树立“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的理念,让生态环境破坏者付出代价,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本报记者 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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