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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一小区业主投诉 配套不完善该不该收停车费?(2)

2018-10-12 09:27   来源: 四川在线   编辑: 韩钰宁   责任编辑: 马兰

她还表示,当时售楼部给滨江国际二期小区打广告的时候,带不少想买房的人去滨江国际一期看过房子,一期的每一层房子的过道都是贴了地砖,地下停车场都有地面漆,明亮干净。“这很容易让大家以为,二期的停车场配套设施是按照一期的样子修建。”

随后,郑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面有关“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的一条显示:车场设置布置合理,标志规范;专职人员管理、维护,并按规定收费。郑女士认为“物业显然没有做到,但却要收取停车费。”

物业:停车场是按照规划修建 停车费替开发商收

带着郑女士的疑问,10月9日下午,记者来到滨江国际二期物业服务中心,并致电该物业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就是按照规划建设修建的。”当记者询问,停车场是否应该配套设施完善后再对业主进行收费、停车场是否已全面完工时,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并告知可以询问开发商。

郑女士向记者展示出她购房时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显示,地下停车场 “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但合同上并没有对地下停车场的详细描述。

10月10日,记者致电中铁 滨江国际二期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这个事情问小区物业比较清楚。”但截止目前,开发商并未作出回应。

物价局:住宅小区停车费属小区、业主自行约定行为

停车费到底该何时开始收?收多少?10月10日,记者致电资阳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的工作人员。

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2015年起,国家已经放开住宅小区停车费政府定价,放开后的小区停车费定价标准、是否应该配套设施完善后再对业主进行收费,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这些都是他们自行约定的,物价局是没有权限管理的。”

物价局工作人员同时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办理好交房手续后,便有义务按时交纳物管费,而至于停车费的收取,业主可以与小区物业相互协商。

10日下午,业主郑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小区物业已经给业主作出答复,“为优惠广大业主,原定于10月8日开始执行的收费标准延期至12月1日,业主车辆(运货车辆除外)将从12月1日开始按照之前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临停、包月)。”

而对于这样的回复,业主表示“大家还是都不同意,如果停车场这两个月能完善到一期的样子,这个钱大家肯定愿意给,完善不到,过了两个月难道也要强行收取吗?”

法律人士意见:开发商有义务告知业主停车服务合同约定相关内容

10月11日,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咨询法律事务老师吴宁。“停车场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吴宁表示,对于停车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怎么收、收多少、缴费时间和期限需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停车场张贴告示,告知收费标准属于单方行为,如果未经业主同意不视为双方约定一致。

针对业主所说的买二期房子时,售楼部带看房人去看了一期房子及地下停车场的问题,吴宁表示,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另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地下停车场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地下停车场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地下停车场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地下停车场应当与样板地下停车场一致"。样板地下停车场的法律性质为样品,样板地下停车场所展示的装修标准具体而确定,应属要约的一部分。因此,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无特别条款对样板地下停车场的性质做特殊约定,开发商实际交付的地下停车场应当与样板地下停车场一致。(记者 王瑞琪)

原标题:资阳一小区业主爆料:配套不完善该不该收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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