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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拟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公开征意见

2018-11-07 13:51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7日讯 近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于11月13日前通过市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对《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

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保障制度,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受影响,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现通过成都市民政局官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3日,对文稿的修改意见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成都市民政局。

传真:6188700   电子邮箱:691426450@qq.com

附件:成都市民政局和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6日

附件: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下同)保障制度,确保孤儿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水平的上涨而受影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的通知》(民发〔2011〕2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调整对象为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调整标准

(一)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650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三、资金来源

市级国办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区(市)县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四、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2〕42号)规定,及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各区(市)县民政部门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50%;乡镇(街道)至少每半年对孤儿家庭探访一次,探访巡查覆盖面达到100%;探访巡查内容涵盖孤儿身份审核、生活费发放等内容,并建立探访巡查档案。要加强对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定专人负责孤儿信息录入,新增对象要及时核定,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核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确保发放对象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情况一致。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发放对象和发放范围,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要按规定及时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月、季度和年度报表报送成都市民政局,同时将报表抄送当地财政局。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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