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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认酒后抢劫司机 法院凭现场烟蒂将其定罪

2018-11-09 07:06   来源: 北京晨报   编辑: 段琪琳   责任编辑: 马兰

童某凌晨将车停放在路边睡觉,遭到抢劫。嫌犯贾某落网后矢口否认到过案发现场,辩称受害人被抢劫的手机是他捡到的。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证据链可以完整地证明贾某实施了抢劫,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凌晨车内睡觉被劫

去年10月8日凌晨2点40分左右,童某将车停在通州区某村旁的路边,在车里睡着了。睡梦中的童某突然听到一声响,睁开眼后,他发现有一名陌生男子将他的副驾驶车门打开。在童某的呵斥下,该男子逃走。但过了一会儿又返回,将童某从车内拽了出来,对方当时手里还拿了把刀。男子把刀架在童某的脖子上,威胁他把身上的钱都拿出来,否则就弄死他。

童某趁男子不注意挣脱逃离后报警。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童某叫家人陪同返回停车处,发现那名男子已离开,车内物品都被翻动过,丢失了一部手机、一件外套和一瓶酒。同年10月10日,警方将贾某抓获归案。

否认去过案发现场

今年36岁的贾某是工地翻斗车司机,平时喜欢喝酒。事发当天凌晨,他酒后途经童某停放在路边的轿车时,见车后备厢敞开,便动了邪念,遂上前翻找物品。后贾某又打开副驾驶室车门,被童某发觉后离开。但没多会儿,贾某头戴连衣帽返回,持刀威胁童某交出财物,又对其进行拖拽。在童某挣脱逃离后,贾某返回车内翻找物品,拿走手机等物离开。

庭审中,贾某否认抢劫,自称从未到过案发现场。在案发时间段,他与三名男子打架时捡拾到对方掉落的手机。

贾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车辆上未提取到贾某的指纹,部分路段无监控录像。此外,在贾某处扣押的手机也可能在受害人被抢前已丢失。本案无贾某实施抢劫的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认定抢劫成立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检方指控成立,并予以详细的阐述。法院认为,被害人在被抢劫后立即报案,先后多次陈述稳定客观,对于被告人的辨认结论清晰确定,直接明确地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犯罪事实,能够直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成立的根据。

公安机关在勘验现场时提取了烟蒂一枚,DNA鉴定意见证明现场烟蒂系被告人所留,上述证据环环相扣,可以锁定犯罪现场的抢劫行为人系被告人贾某。另外,指纹的形成与提取会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虽然公安机关在被害人车辆上未提取到被告人的指纹,但不能以此否定被告人到过犯罪现场并实施了抢劫行为。

此外,公安机关根据调取的犯罪现场及周边监控显示的抢劫行为人行踪轨迹进行追查破案,本案抢劫行为人着装特征明显。结合当时当地的时空环境,纵使部分路段无监控录像,也不能否定公安机关侦破方向的准确性。

被告人所述其打架受伤后捡拾手机的过程有违常识常理常情,没有证据支持,不予以采信。贾某的妻子证实贾某将赃物手机拿回家的时间,与被害人手机等物被抢时间的陈述相佐证。综上所述,本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得出贾某实施了抢劫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

法院认为,贾某酒后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最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00元。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原标题:酒后抢劫司机 男子被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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