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1月13日讯 据市政府网消息,市人社局日前发布《关于对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实施医疗保险分类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丙肝发生的从开始治疗至治疗期结束、符合丙肝临床路径的药品费实施按限额付费,药品费限额标准为43100元。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丙型肝炎门诊医疗费实施医疗保险
分类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治疗医疗费用负担,发挥医保基金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杠杆作用,提高丙肝治疗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现就丙肝治疗实行分类付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参保且连续不间断缴费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或实施之日后新参保且连续不间断缴费36个月(不含36个月)以上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处于待遇有效期内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保障水平
(一)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丙肝发生的从开始治疗至治疗期结束、符合丙肝临床路径的药品费实施按限额付费;符合丙肝临床路径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诊疗费(丙肝药品费之外的其他治疗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丙肝患者治疗期结束后,再次治疗丙肝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本通知支付范围,按我市医疗保险其他规定执行。
(二)诊疗费支付标准和药品费限额标准
1. 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与价格汇编(2016版)》及相关文件中确定的物价收费标准执行,医疗保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药品费限额标准为43100元。治疗中发生药品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