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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27年 贵阳中学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涉案人向最高法申诉

2018-12-14 14:08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 谭雨   责任编辑: 马兰

贵阳高坡中学教师集体强奸女生案的6名涉案者,从左往右分别是刘娟,陈书昌,杨昌洪,雷良书,李铧,蓬兴明。封面新闻记者 梁波 刘开怡 贵阳摄影报道

这是一起发生于27年前的旧案:5名教师和一名教师家属,被控告涉嫌“集体”性侵一名初三女生。

其中,因犯奸淫幼女罪,一名教师和一名教师家属被判处无期徒刑。另外四人被羁押一至三年不等后,先后释放。

27年过去,这起旧案中涉案6人集体喊冤:“我们没有强奸那位女生!!!”

12月13日,据涉案人向封面新闻记者出示的书面资料显示,“喊冤”的声音,其实早在发案之时就已经开始。但27年间,问者寥寥。

时至上个月,即11月22日,两名被判无期徒刑、现已刑满释放的涉案人员,正式向最高法第五巡回法庭递交了申诉材料。目前,该法庭已收悉并将择期给予回复。

于是,喊冤者之一蓬兴明注册微博账号“高坡蓬山”,并在12月12日11点37分,首次通过网络发声:高坡中学教师“集体强奸”——特大冤案。

27年前到底发生过什么?此案又有着怎样的幕后?封面新闻记者赴案发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高坡乡展开调查。

控告

时间回到1991年6月24日下午。

当天,时任花溪区高坡中学教导主任、初三二班语文老师蓬兴明被当地公安人员从学校带走。并于两天后被刑事拘留。

紧接着,1991年7月17日,时任高坡乡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陈书昌、时任高坡中学副校长雷良书、时任数学老师杨昌红被收容审查。1991年9月11日,时任高坡中学化学教师李铧被羁押。1992年7月17日,陈书昌之妻、高坡中学音乐教师兼初三二班班主任刘娟也被羁押。

据蓬兴明和陈书昌提供的书面资料显示,他们6人被带走调查均缘于一项指控:涉嫌强奸或涉嫌协助强奸了该校初三二班女生钟某某。指控人为钟某某及其伯父钟体卫。强奸次数共计高达33次。

高坡中学位于花溪区高坡乡。距离花溪城区26公里。冬夜里,除校门处路灯外,四下一片漆黑。

提及27年前的旧案,该中学一位李姓老师表示,他是后来任教者,但事关学校颜面的那起丑闻,他有所耳闻。不过,“我不敢相信那是真的。”

已改名为蓬山的蓬兴明,自12月12日起,首次通过网络开始披露自己的遭遇。并坚称自己当年没有干过那件事。

判决

从被带走到站上被告席,只有蓬兴明和陈书昌两人。另外四人在被羁押一至三年不等之后,先后释放。

第一次判决时间是在1992年5月31日。

从蓬兴明、陈书昌出具的花溪区法院判决书显示:蓬兴明、陈书昌均被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奸淫幼女罪;同年5月31日,花溪区法院分别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强奸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年。

花溪区法院判决书

封面新闻记者从这两份判决书中注意到,陈书昌对钟某某第一次实施性侵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五月某日”,地点在陈书昌未婚妻刘娟的寝室。此后,陈书昌又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九九0年十月”,“又先后两次将钟某某叫到其未婚妻的寝室和自己家中进行奸淫”。

而蓬兴明对钟某某第一次实施性侵时间为“一九九0年七月某日下午”,地点在蓬兴明家。此后,蓬兴明“先后以借书、辅导学习,带被害人参加夏令营活动等机会,采取恐吓、要挟手段,在家中、被害人驻地附近,遵义等地奸淫钟某某。”最后一次,是在1991年6月1日,蓬兴明对钟某某实施奸淫的地点位于郊游返家途中的“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

蓬兴明、陈书昌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同年7月29日,贵阳中院以管辖不当为由撤销花溪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提级管辖;1995年3月23日,贵阳中院分别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奸淫幼女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蓬兴明、陈书昌上诉至贵州省高院,贵州高院未开庭、未提审,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人被送往贵州省第一监狱服刑。

在贵阳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蓬兴明对钟某某实施性侵的次数只写入了三次。第一次时间分别为“一九九0年七月上旬某日下午”,地点蓬兴明家中;第二次和第三次时间分别为“同月二十日当晚”和“同月二十一日晚”,地点位于遵义公园内。而1991年6月1日那一次,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

与花溪法院认定情节相比较,陈书昌对钟某某实施性侵的次数从三次变为四次。除第一次时间为“一九八九年五月某日下午”,另外三次的时间分别为1989年6月和10月期间,以及1989年11月某日上午。地点均在陈书昌未婚妻刘娟宿舍中。

贵阳市中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蓬兴明身为人民教师,利用教导关系, 并以公开受害人被他人奸淫之隐私相要挟,多次奸淫在校就读之幼女钟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不认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同样,对于陈书昌,贵阳市中院认为:陈书昌以语言相威胁和利用受害人不敢告发之心理,多次奸淫幼女钟某某,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案发后与他人串供、翻供,拒不认罪,应依法从重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

回忆27年前的指控,已改名陈庶昌的陈书昌,伸出左手说,他曾经割腕自杀。当看着鲜血从血管处流出来,他痛苦的兴奋着。想“因为我死了就解脱了……”

原标题:喊冤27年 “我们没有强奸那位女生” 贵阳中学教师集体性侵女生案涉案人向最高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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