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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委开罚单 南通华新建工等企业遭罚

2019-01-14 07:54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1月14日讯 近日,市城管委公布一批行政处罚案例,涉及多家企业违法违规,包括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噪音扰民、污染城市道路、无证夜间施工等。

原文如下:

武侯区靓丽娇兰佳人化妆品经营部噪音扰民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噪声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武侯区金榜面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

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驿速易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根缘汽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壹万贰仟元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贰万元以下的罚款。

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贰万元正的罚款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贰万元以下的罚款。

双玺(成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违反了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搭建设施,堆(摆)放物品。

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法律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依据《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杭州萧山江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泄露遗撒案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1、罚款3000元整;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

四川贝贝熊母婴用品有限公司高升桥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行政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行政处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按要求整改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成都市武候区宝宝笑母婴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马丽)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经营活动

行政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行政处理: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由于当事人未及时按要求整改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成都泰合华信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1、罚款8000元整;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成都阳家餐饮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业

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法律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泉悦府二期无证夜间施工

行政行为:以上行为已违反了《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禁止在夜间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活动”,

行政处理:对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成都市华杏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曹家巷药店擅自张贴海报、宣传品案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1、处以罚款100元整;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成都鑫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责任区内未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案

行政行为:

行政处理:1、处以罚款1500元整;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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