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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2)

2019-02-12 15:2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四、划转程序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财政厅,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参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核程序。国有股东涉及多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须征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十)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省属企业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抄送各国有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国有股东以及承接主体。市县所属企业划转通知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程序比照省属企业执行。

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国有股转持通知抄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

 五、承接管理

(十三)入账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

(十四)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十五)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实施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19年,实施省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完成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

2020年,实施市县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七、工作职责

(十六)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督促企业按规定完成国有股权划转,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配合审核确认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

(十九)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组织实施

(二十)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全省划转工作;要加强考核督查,重点对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导承接主体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共同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和收缴资金管理使用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已经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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