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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7•12”宜宾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造成19人死亡(5)

2019-02-13 14:12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陈代耀,男,43岁,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15人)

1.李光辉,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公司财务。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2.张永灿,宜宾恒达公司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3.陈静霜,宜宾恒达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技术和生产。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4.刘昭华,宜宾恒达公司生产部部长,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5.罗吉平,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咪草烟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6.宋泽容,宜宾恒达公司仓库保管员,负责公司库房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7.毛泽洋,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技术人员,负责咪草烟生产的技术指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7月19日刑事拘留,8月1日批准逮捕。

8.许霄飞,江西汇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9.郑子钦,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常务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0.林长银,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1.杨明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东兴厂厂长,负责东兴厂全面工作。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5日刑事拘留,8月15日批准逮捕。

12.林在群,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3.宋立军,成都雄踞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9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4.赵纯根,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主任,负责公司二车间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15.李  勇,宜宾恒达公司股东。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8年9月8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9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

(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人员(4人)

1.袁世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局长,负责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全面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2.王晓红,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股长,负责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参加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3.曾友洪,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化股日常工作,组织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负责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导,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4.王永祥,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危化股副股长,负责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负责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参与危化品安全执法检查,组织、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三同时”审查实施。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44人)

1.万伦,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执行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工业园区安环局、经发局、规建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未跟踪督导落实《督办书》要求,对相关部门未依法制止和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万伦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宋长彬,中共党员,2017年1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工作人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公司未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手续情况下未要求停止违法建设,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宋长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小平,中共党员,2017年1月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园区安环局、园区经发局,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原局长。违规签字或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园区安环局、经发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小平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4.向朝霞,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未有效督促职能股室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职能股室未对宜宾恒达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向朝霞政务撤职处分。

5.罗朝蓉,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经发局股长(事业编),负责服务企业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该公司项目备案后实际生产产品与备案报批内容不相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罗朝蓉政务警告处分。

6.梁滨,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局长,负责全面工作。违规签字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派员参与对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对职能股室及分管副局长未有效督促制止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梁滨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7.冯艳华,无党派人士,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副局长,负责园区建设工程管理和建设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园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违规审核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督促制止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行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冯艳华政务撤职处分。

8.郭夷,中共党员,江安县工业园区规建局股长,负责园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违规为宜宾恒达公司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参加该公司违法建设项目的“五方主体验收”并签字同意,未按照本局下达的《责令停工通知书》要求督促该公司停止违法建设,对该公司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夷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9.苏刚,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未有效指导制止对该公司拒不执行安全监察停工执法指令继续违法建设行为,对安全监管和非法生产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苏刚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去其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局长职务。

10.程明权,中共党员,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事业编),负责危化行业综合安全监管,分管危化股、执法大队。未依法督促危化股、执法大队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危化股、执法大队监管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程明权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1.王霖,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环评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对未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霖政务记过处分。

12.郑玉泉,中共党员,江安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分管环境监察大队。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力,在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督促县环境监察大队核实原因情况下作出限制生产的错误决定,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郑玉泉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3.刘文钊,中共党员,2017年11月任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江安县环境监察大队原大队长。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对宜宾恒达公司建设期间的环保监管不到位,依法查处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刘文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4.叶林,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深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未有效督促分管领导履职和落实《督办书》要求,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和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及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5.龚文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负责工业经济及相应的安全工作,分管工业和信息化股。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督促工业和信息化股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未认真落实《督办书》要求协同相关部门督促该公司停工整改,督促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和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对工业和信息化股未发现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龚文虎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16.戴锡华,中共党员,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股股长,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未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安全监管职责,对该公司申报技改资金时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不符合条件,对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中未发现该公司申请补助项目核查(验收)资金时填报的主要产品系非法生产咪草烟中间体,对该公司进行3次检查均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戴锡华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

17.张维强,中共党员,江安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及分管副局长对辖区内企业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维强政务记过处分。

18.杨德波,无党派人士,江安县质监局副局长(事业编),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依法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查处不力,对宜宾恒达公司未履行报备审批手续情况下违规安装特种设备和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特种设备进行非法生产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德波政务记大过处分。

19.范静龙,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负责易制爆危化品、剧毒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分管治安大队。依法督促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监管不力,对治安大队和阳春派出所查处宜宾恒达公司违反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管理规定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范静龙政务记过处分。

20.荣胜勇,中共党员,江安县公安局阳春派出所所长,主持派出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不到位,对宜宾恒达公司未按规定报备使用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荣胜勇政务记过处分。

21.姚云辉,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力,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姚云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王晓,中共党员,2017年9 月任原宜宾市消防支队防火处助理工程师,原江安县公安消防大队党委委员、助理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的主责承办。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该公司存在消防未批先建和车间内无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标识等消防设施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罗强,中共党员,2016年12月任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负责工业经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阳投公司,联系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江安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违规批准同意为宜宾恒达公司缺项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有效督促县阳投公司与该公司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督促园区和县经商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该公司监管职责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罗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24.曾刚,中共党员,江安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江安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县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江安县质监局。督促治安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辖区内企业使用易制爆危化品依法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违法使用易制爆危化品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督促县质监局对辖区内企业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依法监管不到位,以及对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曾刚政务警告处分。

25.杨桦,中共党员,2016年9月任宜宾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江安县原副县长,负责招商引资,分管县投资促进局。带队考察泸州炬阳化工有限公司(即后期在江安县注册的宜宾恒达公司)过程中,未认真核查该公司的真实情况,未重视各部门反馈的不同意见,盲目提出引进建议,对招商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杨桦进行诫勉谈话。

26.何元垓,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负责工业经济、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园区和分管的县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宜宾恒达公司依法监管和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工业园区和县安全监管局、县环保局、县经商科技局的失职行为和该公司长期违法建设、非法生产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何元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7.朱莉,中共党员,江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兼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未有效督促落实《督办书》要求,对江安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朱莉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江安县县长职务。

28.张明明,中共党员,原江安县委书记兼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负责县委全面工作。忽略安全生产的前提,以行政行为要求宜宾恒达公司尽快竣工投产,对江安县委班子成员、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业园区党工委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行政审批、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张明明党内警告处分。

29.叶光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安全监管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江安县政府落实《督办书》要求不到位,对该公司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叶光明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主动安排部署并要求江安县政府督促宜宾恒达公司停工整改,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叶光明进行诫勉谈话。

30.周永富,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认真落实原环保厅批复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环保局履行对宜宾恒达公司的环保监管职责不力,对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和江安县环保局未认真核实该公司污染物排放超标原因及江安县环保局作出限制生产错误决定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项和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周永富政务警告处分。

31.陶学周,中共党员,原宜宾市经信委党委书记、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分管工业园区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江安县工业园区和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宜宾恒达公司技改资金申报及拨付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陶学周政务记过处分。

32.黄云华,中共党员,原宜宾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督促指导本局职能科室和江安县质监局履行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江安县质监局未依法查处辖区内企业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黄云华政务警告处分。

33.廖文彬,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宜宾市安全监管局。督促宜宾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廖文彬在知晓宜宾恒达公司违法建设行为后,要求原市安全监管局和江安县政府督促该公司整改,具有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廖文彬进行批评教育。

34.陈扬杰,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工业经济、工业园区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经信委。督促市原经信委、江安县工业园区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园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扬杰进行诫勉谈话。

35.吴勇,中共党员,宜宾市政府副市长,负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分管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督促原宜宾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及江安县政府履行安全监管、环保执法等职责不力,对环保执法、特种设备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吴勇进行诫勉谈话。

36.叶茂,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茂县安办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执法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叶茂政务警告处分。

37.杨康军,中共党员,茂县安全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大队。督促执法大队履行危化品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杨康军政务记过处分。

38.陈敏,中共党员,茂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治安大队。督促治安大队履行对易制爆危化品监管职责不到位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敏政务记过处分。

39.陈跃龙,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有效督促稽查大队及分管副局长履行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对依法查处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陈跃龙政务警告处分。

40.王聪学,中共党员,茂县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稽查大队。督促稽查大队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产品严格实施质量监管不到位和对该公司长期违法生产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聪学政务记过处分。

41.徐毅,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负责物流港安全工作,分管社会事业管理局。督促物流港社会事业管理局履行对园区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徐毅政务警告处分。

42.胥健,中共党员,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委会社会事业管理局局长兼管委会安办主任,负责社会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力,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将仓库租用给江西汇海公司违法违规储存无“一书一签”的白袋包装氯酸钠易制爆危化品的问题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胥健政务记过处分。

43.郝功贵,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处长,负责技术改造处全面工作。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为该公司审核批准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郝功贵政务警告处分。

44.郭庆,中共党员,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副处长,负责工业和技改投资。对宜宾恒达公司申报技改资金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核同意为该公司拨付120万元技改资金,对江安县经商科技局对120万元技改资金拨付前审核把关不严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郭庆政务警告处分。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宜宾恒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均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鉴于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长期违法生产、储存、销售白袋包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且在事故调查中存在故意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并作伪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七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上限(货值金额三倍)罚款、吊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责成阿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应急厅给予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责成茂县人民政府对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关闭。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郫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成都雄踞公司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4.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欣恒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成都化润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平忠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责成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壹米滴答•金桥物流遂宁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成遂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规定上限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8.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泸州泸天化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行政处罚。

9.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江安县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规定上限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半年并吊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降低其房建监理资质等级。

11.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63号令、第80号令修正)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应急厅依法对四川省安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给予暂停资质半年,并处规定上限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生态环境厅责令四川省环科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宜宾恒达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以及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1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四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自强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吊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责成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该公司和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吊销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1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687号修改)第六十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责成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给予四川钧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规定上限罚款,责成住房城乡建设厅给予吊销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行政处罚。

(六)对省外有关单位和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常州道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上海升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江西汇海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对重庆刚和物流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相关党政单位问责建议(2个)

1.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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