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
成文广旅立告〔2019〕3号
四川省四季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我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银行缴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由于在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滨河路10号1栋1单元8层D号)未找到你公司,且未能拨通你公司的备案登记电话,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我局先后于2017年1月22日和2018年6月12日在成都市旅游政务网分别发布了催缴通告和限期改正通知,现限期改正期限已过,你公司仍未按规定进行改正。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的相关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并拟定由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游宇、李科2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向执法支队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你单位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扰。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