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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稿 明确了外商维权救济渠道

2019-03-11 07:24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外商投资法被定位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将为中国坚定不移地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3月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了关于外商投资法三审草案的说明。

外商投资法将为在华投资外商带来哪些利好,又在哪些方面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绝不动摇的决心?

3月9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的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稿不仅仅约束企业规范企业,同时在企业和政府关系方面,也有很多新的要求,比如明确了外商维权救济渠道。

谈立法理念:新的外商投资法制定出来之后,准备替代先前的“外资三法”,它的定位是基础性法律,所以它跟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紧密相连。

谈负面清单制度:对外资准入,如果有特别管理措施的话,就列入负面清单。如果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都实行国民待遇。

谈明确外商维权救济渠道:国内的企业如果认为政府机构或者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权益,他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个权利应该普遍化,中国的企业有,外商投资企业也有。

定位: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记者:您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

沈春耀:这个法律有一个定位,叫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因此这个法律跟之前俗称“外资三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密切关系。新的外商投资法制定出来之后,准备替代先前的“外资三法”,它的定位是基础性法律,所以它跟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紧密相连。一个原则是,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相衔接、相统一。要营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就不能不考虑世界通行的一些做法和惯例。还有一个重要原则,是坚持内外资一致,国内的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则上应该在管理、准入、政策、促进保护等方面一致。

记者:制定外商投资法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决心,和此前的“外资三法”相比,新草案哪几点体现得最为明显?为什么有了“外资三法”还要再制定外商投资法?

沈春耀:原来外商投资的立法,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形成的。那时我们对外商投资的认识和今天不可同日而语。当时的立法思路,是外商进来之后办合资企业,围绕合资企业,针对其设立、组织形式、董事会、总经理、劳动用工、外汇、税收、财务等等,设计出一整套的规则。后来又有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后来,我们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快速推进,整个市场经济各类法律规范健全了。健全之后,规则就逐渐统一了,内外资适用于同一套法律制度。

“外资三法”的思路在当时是合理和必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推进,就不行了。税收、劳动用工、土地用地、企业组织形式、财务会计等所有的事情,都是统一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外商投资,要重新设计和构造。国家对外商投资有很多政策和新的制度安排,最主要的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另外,国家有鼓励外商投资的很多政策,这个政策已经不像改革开放初期靠税收优惠、靠土地,有一些新的保护和政策措施,包括公平竞争、产权保护和如今各方关注的技术转让等。原来的法制体系下也难以容得下,反映不出来。正因为这两方面原因,才提出设立一个新的外商投资法,替代先前的“外资三法”。

除了规范企业 也要规范政府

记者:现在有很多产业或者行业是新兴的,那我们如何准确理解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呢?

沈春耀:现在这个负面清单,实际上是一种全覆盖。对外资准入,如果有特别管理措施的话,就列入负面清单。如果没有列入负面清单的,都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要内外一致,外商和国内企业一样的待遇、一样的管理。但如果外商要进入国内发展,比如要做某个行业,国家对这个行业准入上有限制,那么就必须满足这个条件之后,才能进入中国市场。这个负面清单应该是越小越好,越小,开放程度越高。

记者:外商投资法草案,除了对企业有一个重新定义的规范,对政府其实也提出了一些规范的要求,比如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条,如果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这应该如何准确理解?为什么会增加这一条?

沈春耀:新的法律不仅仅约束企业、规范企业,同时在企业和政府关系方面,也有很多新的要求。在保护外商投资权益方面,这是顺理成章的。国内的企业如果认为政府机构或者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权益,他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个权利应该普遍化,中国的企业有,外商投资企业也有。这是进一步的明确,让外国投资者更放心。在投诉机制后面,首先有一个渠道投诉机制,在25条后面加了一个第三款。除了投诉机制,还可以走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路径,这都是属于企业的权利。

记者:以前的“外资三法”里面是不是对这一条没有写得那么明确?

沈春耀:“外资三法”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形成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是后来建立的制度。所以必须放在那个历史条件下来看。但是后来建立的制度应该也都是覆盖的,我们现在在法律中明确,能让外商更放心。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政府对企业信息有保密义务

记者:外商投资法施行之后,如何具体执行?还需要什么样的配套措施?

沈春耀:第一,这部法律有的规定,本身就具有可执行性。比如草案2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第二,一些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比如里面提到的最重要的制度,就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或者发布。这个负面清单制度就是一个明确的规定。第三种情况,就是有一些可能还需要配套或者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这种情形需要做后续的公布。

记者:草案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之前有一些外国企业提出信息泄露的担心,认为应该加一条禁止有关部门向其他企业分享这些信息,您怎么看?

沈春耀:这个问题在其他法律中有明确,但是在这里,要是进一步明确,我认为也是可以的。比如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税,除了税收,税务机关还得到了很多信息。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出去,被报税公司的竞争对手知道,可能产生的影响就很大。公司经营的策略、方向、营业收入、支出、成本这些信息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政府应该要保密。

记者:草案第13条提到了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施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如何理解这里提到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

沈春耀:并没有一个政策是全部适用于所有地方的。外商投资试验性的政策措施,可能有各种各样的情形,很难用一个文件一部法律“一网打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但各地都必须遵循国家关于整个外商投资的制度,包括负面清单制度、区域支持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强制技术保障等。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赵倩

原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三审稿 明确了外商维权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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