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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9-03-11 15:20   来源: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编辑: 陈玲   责任编辑: 马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3月11日讯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四川省消委会发布了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微信积赞赠商品、出境旅游强迫购物、农机致残商家拒赔、“专家”讲座藏“陷阱”等案例。

原文如下:

四川省消委组织2018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1、微信积赞赠商品 诚实守信不可丢

【案件简介】

2018年6月14日,乐山市峨眉山市消委会接到孙女士等三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们在微信朋友圈看了峨眉山市某店铺的微信积赞消费宣传活动。按照活动要求,凡是转发朋友圈积够了一定数量的赞,便可到其商店兑换赠品,但孙女士等到该店兑换赠品时遭到了拒绝。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经现场调查核实,由于转发量特大,经营者只为部分消费者兑换了赠品,活动本应于6月16日结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该店已于6月14日提前终止活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商家的做法属于网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向该经营者宣传法律法规后,该店店长当即承诺按活动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兑换赠品。峨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孙女士等三位消费者,通知她们到该店铺兑现赠品,三位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该商家没有严格遵循发布的广告来进行营销活动,未按约定兑现消费宣传承诺,属于虚假广告和宣传,按照法律规定理应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礼品兑换服务,通过峨眉山市消委会的调解,督促经营者诚信经营。

2、出境旅游强迫购物 依法维权退费八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消费者刘女士等四人与四川省某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8日至7月26日参加俄罗斯品质团旅游,每人旅游费用为8999元,期间,只安排一次时长为60分钟的自愿购物活动。2018年8月10日,消费者刘女士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书面投诉称:在旅行活动中,有五个购物点,与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不符,导致旅游品质下降,实属经营者推出的低价团出境游,要求退还品质旅行团与低价团差价共计8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委会工作人员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据,经过调查核实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违反合同约定对消费者进行强迫购物,变相占用消费者有效的旅行时间,未能达到品质游的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向四名消费者退还旅游团差价,共计8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出境旅游日渐成为消费者常选的休闲生活方式。出境旅游分为低价团和品质团,二者的最大差异即是购物点和付费项目的不同,因此,其价格差异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一方面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只安排一次时长为60分钟的自愿购物活动,另一方面未经消费者同意在旅行活动中擅自安排了五个购物点,占据了消费者旅行时间,不仅违背了合同契约,而且缺乏诚实信用,致使旅行品质下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退还消费者价差损失。

3、过年看电影遇故障 两百人获加倍赔偿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当天正值农历大年初一),正在春节值班的资阳市乐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众多消费者购票后在资阳某影业有限公司观看电影时,因设备出现故障原因,电影播放无声音,找电影公司负责人协调赔偿损失无果,投诉到消委会请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乐至县消委会接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4名工作人员前往该县影业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在现场,消委会工作人员看到,由于当天是大年初一,看电影的消费者较多,聚集人员多达100多人,现场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消费者要求按“假一赔十”退票并赔偿票价十倍损失;有的消费者要求按《消法》“退一赔三”;更有个别消费者欲冲进电影机房,消费者大部份情绪都比较激动,一时现场吵闹不止、场面混乱。电影公司负责人因回外地家中过年未在公司,使得现场无人表态处置,工作人员惊慌失措,也不知如何处理,只得报警,接到报警的警察已赶到现场维持秩序。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安抚了消费者的激动情绪,并要求消费者选出2至3名代表,与消委会工作人员一起,到电影公司办公室共同商讨解决方案。电影公司负责人因过节未在乐至,工作人员当即电话联系到负责人,通报现场情况,进行沟通。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不愿意看电影的进行全额退票,愿意看电影的在设备维修好以后继续观看电影,并免费提供零食。在了解消费者的诉求和电影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场实际情况,耐心地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解释,电影设备故障属于意外事件,电影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主张“假一赔十”和“退一赔三”的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应理性维权。但是,在电影放映过程中发生设备故障,说明电影公司在日常设备维护上也有一定问题,在为消费者提供放映服务中存在瑕疵,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反复宣传法规,并与消费者代表和电影公司工作人员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消费者代表表示了理解。经调解,消费者和电影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电影公司向不愿意继续观看电影的消费者退票并赔偿票价一倍经济损失。当天,电影公司现场向消费者共退票85张,以线下票面价每张37元及赔偿1倍的价格,共给付现金6290元,网上退票130张,以网上票面价格每张30元及赔偿1赔的价格共给付现金7800元;总计退赔现金1409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电影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正常的放映服务;但由于电影设备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放映,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关规定,向消费者予以退款,因属春节期间,还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和情绪上的影响,所以给消费者电影票价一倍的经济补偿也在情理之中。

在这起群体性投诉事件处置过程中,由于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有序、宣传得力,方法得当,处置及时,及时平息了消费者的不满情绪,赢得了消费者的理解与认同;既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春节节日期间群体性消费事件的蔓延和恶化,及时维护了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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