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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里赞:车辆年检可交付市场解决

2019-03-12 07:19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申海娟   责任编辑: 马兰

近年来,社会上对于机动车“捆绑式”年检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里赞连续两年在全国两会上关注车辆“捆绑式”年检。今年,他继续带来了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内容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他认为交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停止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捆绑式”年检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进行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而公安部在2012年修订后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9条要求,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国内法学界有不少专家认为,“捆绑式”年检违反上位法。但由于“捆绑式”年检存在便于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违章的现实合理性,业界存在着解除车辆“捆绑式”年检与修改上位法,使“捆绑式”年检合法化两种不同意见。

里赞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一般原则来讲,如果下位法的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律,下位法就应该失效或不予使用。但是在审查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确实上位法规定本身有问题,或者说不尽合理,修改上位法也不是没有可能。“尤其是像我们国家正处在法治逐步健全的过程中,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当中没有考虑到那么全面,这种情况也是比较多见的。”

里赞认为,车辆年检工作完全可以市场化来解决。“因为它是个技术检验工作,完全可以由专业的公司专业的人员去做。”

对于交通违法执行难问题,里赞建议,可以将驾驶员逾期不按要求前往交管部门处理违章记录的行为记入诚信系统。

里赞指出,驾驶员产生违法记录后,交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并将处理的期限、地点、方式告知清楚。“如果驾驶员对于违法记录有异议,完全可以去交管部门申诉。如果驾驶员完全是故意拖延不主动解释处罚,那就应该记入诚信系统,对有这项‘黑记录’的驾驶员在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等设限,增加其失信成本。”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张炎良

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里赞:车辆年检可交付市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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