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派出所副所长被判刑十三年
红星新闻网 2019-05-11 09:06
记者从省高院获悉,昨日上午,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等1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两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雅安市公开宣判的首例黑恶势力渗透基层政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案件回放 被告人通过行贿等方式 收买派出所副所长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申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前进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进行拉票贿选未果后,通过非法手段,被任命为村主任助理。2017年,前进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时,申某某向时任大兴镇党委书记严某某行贿10万元,并安排人员进行拉票贿选,通过操纵破坏换届选举当选村主任,进而把持基层政权。期间,申某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身份,纠集张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施某、黄某某、王某、冮某、江某、梅某某等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起初以某公司为名高利放贷,并实施暴力讨债。后通过非法采挖乌木、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并获取经济利益15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大兴镇的经济、生活、社会秩序。与此同时,申某某等人通过行贿等方式收买时任大兴镇派出所教导员陈某和副所长高某,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庇护。
法院审理 因犯受贿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高某获刑十三年
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某、陈某等人分别构成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行贿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等犯罪,并依法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积极参加者张某某、朱某某等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被告人陈某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判决追缴申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一百四十余万元。
昨日上午11时30分,雨城区法院对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系雅安市法院公开宣判的首例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被告人高某作为时任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大兴派出所副所长,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申某某等人在大兴镇有组织地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对申某某等人非法挖采乌木、非法采矿、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予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申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该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在此过程中,高某先后收受申某某等人所送现金20余万元。
雨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追缴高某违法所得二十二万五千元。
省法宣 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派出所副所长被判刑十三年
编辑:韩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