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示期间,业主或使用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示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异议人数较多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选派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不得采取堵塞小区出入口、破坏小区公共秩序等方式反映诉求。
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在调价协商期间,不得以未按新收费标准缴费为由,阻止月租户车辆进出住宅小区,造成小区车辆出入口堵塞,引发小区群体性事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沟通时,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派员到场指导。
八、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签订车(库)位租赁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当事人协商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申请调解或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行政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
九、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服务事项的指导监督力度,按照早发现、快处理和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属地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参与的停车服务矛盾纠纷处置紧急预案机制。
街道办事处应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在接到停车服务矛盾纠纷相关报告后,酌情启动紧急预案,会同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部门,搭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的综合沟通对话平台。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就提前公告的调价方案听取业主意见,双方友好协商,依法、理性、有序地开展价格调整。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将调价过程中发现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使用人等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
十、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秩序。
市、区两级发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开发建设单位或受托人违反《价格法》《合同法》以及不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加强物业服务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并为业主参与协商议价提供便捷服务。
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经营性停车场行业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争议处理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发改、市场监管、住建、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