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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子案”背后: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有必要调整

2019-06-13 07:25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韩钰宁   责任编辑: 马兰

网友:警方应将保姆绳之以法

重庆警方:保姆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

个人认为,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必要适当调整

经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报道后,重庆“保姆偷子案”再获关注。

多名网友表示,警方应将何小平绳之以法……

相关规定

1979年版《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是这样的——

5年 10年 15年 20年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到,如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前,适用1979年版《刑法》,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有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追诉时效是5年;刑期5年以上不满10年的,追诉时效是10年;刑期10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15年;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追诉时效是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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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娟与亲生儿子刘金心在一起

新闻速览

保姆偷走男婴抚养长大

27年后首度回应:和孩子生母就当走亲戚

55岁的朱晓娟头发已花白,她说,1992年至今,两份结果截然不同的亲子鉴定埋葬了她27年的大好年华。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一岁的幼子被保姆何小平偷走。1996年初,朱晓娟收到河南省高院寄送的鉴定文书,经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2018年,保姆何小平突然出现,向媒体称其曾从重庆解放碑一户人家中抱走一名男婴,取名刘金心,如今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送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朱晓娟与刘金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朱晓娟抚养了20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随后,她将河南省高院告上法庭,索赔295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95万元,精神损失100万元,“对方只认可精神损失,说给我10万元,没谈妥”。

今年6月10日,时隔何小平拐走刘金心已27年。电话中,何小平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她与刘金心的关系还算融洽,“他挺孝顺,和亲生儿子一样”。何小平说,去年她曾给朱晓娟道歉,“她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就追究,不追究也就算了。毕竟我们两个人一个儿子,就当走亲戚吧”。

27年前 保姆偷走男婴 家人苦寻未果

1992年6月3日,朱晓娟的丈夫从劳务市场找回一个保姆。身份证上,保姆名为“罗宣菊”,仅18岁。7天后,保姆拐走男婴。朱晓娟说,当时丈夫出差,母亲在附近上班,“那天中午,母亲回家后发现空无一人。问邻居后,对方称,早上八九点曾看到保姆抱着孩子外出,问她是不是去买菜,她‘嗯’了一下就走了”。

朱晓娟一家住在重庆解放碑附近一四合院内,“母亲看到,保姆房间门开着,衣服被带走。但小孩的东西没动,一看这情形,母亲就赶紧通知了我”。朱晓娟回到家后,家门口站满了邻居。丈夫也匆匆赶回。“我们报警,又动员很多人去找。”朱晓娟称,苦寻3年未果,花了20余万元。

原以为,孩子就此被拐,朱晓娟夫妇又生了一个儿子。事后,朱晓娟才得知,何小平化名“罗宣菊”拐走孩子后即乘坐长途汽车返回四川南充老家。

孩子“找到了”

远赴河南寻子 亲子鉴定“成功”了

1995年,据当时媒体报道,河南安阳多名被拐卖儿童寻亲。朱晓娟夫妇去了河南,但寻子未果。在安阳市公安局门口,一位工作人员称,兰考刚解救出多名被拐儿童。之后朱晓娟夫妇联系到兰考县公安局,将儿子照片寄去后,兰考警方回复称,有一个孩子相貌相似,希望朱晓娟夫妇前往辨认。在开封市儿童医院内,朱晓娟夫妇见到了男童。“我第一感觉就不像。我儿子大耳朵,腿上有痣,那孩子不是。”朱晓娟称,与丈夫谈论了很久,决定做亲子鉴定。

1995年12月,交了1500元鉴定费,留下血样后,朱晓娟夫妇返回重庆。1996年初,朱晓娟收到河南省高院寄送的鉴定文书。记者注意到,该文书显示,被拐孩子“许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孩子找到了,朱晓娟不敢再请保姆。“我带着孩子去学跆拳道、学画画等,我甚至把小儿子让父母去带,我在被找回的这个孩子身上花费了所有心血。”

质问错误亲子鉴定

状告河南省高院 索赔295万元

2018年1月初,朱晓娟从一个记者处了解到,她的亲生儿子出现了。事后,朱晓娟得知,何小平曾数次自首,自称“受寻亲节目感召”,想将已取名为刘金心的孩子送回。在朱晓娟看来,何小平并非受到感召,“她在甩包袱,她把儿子养废了,再给我。”朱晓娟说,如果孩子没有被拐,孩子和她都不会是现在这样,她或许也不会离婚。目前,刘金心仍在南充工作,节假日时会回重庆陪朱晓娟。

朱晓娟将自己目前的现状归咎于河南省高院的那一纸鉴定。2018年,朱晓娟将河南省高院告上法庭。今年5月27日,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内,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及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时,朱晓娟索赔295万元,其中含195万元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失。朱晓娟称,河南省高院方面认为金额太大,“他们说,可以给我10万元精神损失费”。

据悉,2018年,河南省高院曾派人与朱晓娟协商,并且当面致歉。

亲子鉴定因何出错?

河南省高院答辩状解释原因

在2019年5月10日的《民事答辩状》中,河南省高院再次致歉。其中称,通过原告诉状及查阅有关卷宗资料获知,1992年朱晓娟之子被何小平拐走;1995年,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儿童,其中被取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朱晓娟之子。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省高院进行亲子鉴定;依据当时的DNA指纹检测技术,河南省高院法医技术室作出“许盼盼”与朱晓娟具有亲权关系的意见;2018年,何小平主动向重庆警方投案,朱晓娟曾被拐走的儿子出现。在《民事答辩状》中,河南省高院称,“对以上情况,答辩人均予认可”。

河南省高院答辩称,“由于技术条件所限,答辩人1996年出具的案涉亲子关系鉴定结论错误,为此,向朱晓娟女士深表歉意……答辩人抱有对朱晓娟女士的深深歉意,秉持最大诚意在诉讼全过程继续与朱晓娟女士协商、和解;尊重、接受合法公正的裁决结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朱晓娟说,“我不接受他们的道歉,他们的歉意太轻描淡写。不告诉我真相,不提供当年的鉴定材料,证明他们有猫腻,或者要真相,或者赔偿必须到位”。

法律探讨

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

刑法中追诉时效规定有必要调整

6月11日,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独家回应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称,2018年,保姆何小平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6月12日,在电话中,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士渠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个人认为,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必要适当调整。此外,3位知名律师也向记者阐述了自己对此案的观点。

保姆应受罚,但应减轻处罚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王才亮

“保姆偷子案”实为偷盗问题,法律与道德在此案中并不矛盾。

第一,虽按照1979年《刑法》,难以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但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问题,即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男婴被盗后,被害人一方应该有报警。如果警方已经立案而未破案并因为某种原因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则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第二,违法行为不予追究还有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问题。《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保姆实施偷盗儿童的行为,虽然表面上看,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是其行为的发生即产生了对儿子父母危害行为至自首和父母找到了儿子才终了,追诉时应该是从终了才计算。因此,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第三,即使是出于收养的目的盗窃儿童也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设立了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鉴于保姆何小平在偷盗行为多年后主动自首,当属于犯罪中止。从这个角度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问题,但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此案已立案未破案,无追诉时效说法

■北京京谷律师事务所 李长青

保姆何小平的行为跟以拐卖牟利为目的的人贩子有区别,但这不代表对其行为可以放纵,不受刑事法律的追究。以自己抚养为目的拐走婴幼儿同样构成犯罪,应以拐骗儿童罪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何小平以自己抚养为目的,其实施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或者说无证据证明何小平有出卖目的,因此对于何小平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评议。但何小平偷盗男婴,使其脱离家庭与监护人,其行为应当构成拐骗儿童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如案发时被害人已经报案,虽然1996年,被害方认为领回了自己的孩子(实际上不是),如果案件始终未侦破,没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到1997年之后,已适用新《刑法》,而本案既然已立案,且尚在破案当中,就不存在过了追诉时效的说法。

个人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对于何小平投案自首,做出“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不予立案”的决定与法律规定不符。警方应当综合法理、情理,给予何小平一个“适当”的处罚。

应从男童年满14周岁起,计算追诉时效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梁小龙

此案未过刑法追诉时效。据媒体相关报道,1992年6月,朱晓娟已报警、公安机关已立案。

此外,据河南省高院鉴定出错一事,可合理推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受理朱晓娟幼子被拐一案。交叉比较后,可综合推断为该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小平拐骗一岁男婴并抚养长大,显然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属于常见继续犯,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拐骗之日幼儿仅有一岁,则继续状态应当计算至男童年满14岁之日,即1992年后的第13年——2005年。

何小平拐骗儿童罪一案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何小平应当被追诉。此外,1997年,何小平继续抚养朱晓娟之子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可适用1997年《刑法》。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王春

图据受访者

原标题:“保姆偷子案”背后 刑法追诉时效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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