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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 申请“个人破产”成功 他曾卖房还债80万

2019-10-13 07:35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曾红蓓   责任编辑: 马兰

近日,温州法院通报的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引发舆论关注。债务人蔡某某因患有高血压、肾脏疾病,医疗花销巨大,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最后,经债权人同意,蔡某某被豁免了214万元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只赔偿3.2万余元。

据了解,蔡某某在该案执行中曾有未及时申报财产的行为,对此债权人表示了谅解并同意其申请个债清理。

针对网上质疑“申请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欠债不还就合法了?”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申请个人债务清理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较高的门槛,不等于个人逃债,“如在财产调查中发现不诚信行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破产”严格程序

财产调查:如在财产调查中发现不诚信行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诚信考验:自个人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行为限制: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个人破产”适用范围

首先主体必须是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人,生活困难的债务人或者想适用程序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

其次,债务人通常都是执行不能的债务人。

债务人必须做出相关承诺且有经查证的财产状况,还必须有程序的出口和保障。

被豁免210万债务,他凭什么?

首例/ 公司破产前还有一笔欠债 曾卖掉自家房屋还款80万

本案中的蔡某某原是破产企业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0%。2017年,该公司宣告破产,根据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蔡某某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214万元。

工商信息显示,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法人代表为蔡某建,注册资本650万元,主要从事印刷机械、包装机械制造及销售等。蔡某某当时认缴金额195万元。目前公司已经宣告破产,2017年8月30日被注销。

经查,债务人蔡某某名下财产,仅在其现在就职的瑞安XX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某某与配偶胡某某每月分别从瑞安XX机械有限公司收入约4000元。温州法院公布的信息显示,蔡某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所以这次在追究他责任的时候,他已经没有履行还款的能力了。”温州平阳法院庭长林寿兵说。

温州法院相关执行人员向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透露,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的原因是资不抵债,而蔡某某作为股东并没有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仅为销售人员,与公司破产没有太大关联。

9月24日,温州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最终蔡某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4名债权人经表决通过了上述清理方案,自愿放弃对剩余债务的追偿权。

同时,蔡某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实际上,在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之前,蔡某某还有一笔欠款。记者了解到,蔡某某把自家房屋变卖了115万元,偿还欠款80多万元,其他资金用于自身疾病治疗和家庭生活。

经验/ 此次能成功申请个债清理 “诚信”起了很大作用

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温州XX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控制人是蔡某建,由于蔡某建没有尽到破产清算义务,所以公司股东包括蔡某某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蔡某建并没有申请个债清理。

林寿兵向记者表示,蔡某某入股1%的瑞安XX机械有限公司并非本案中的破产企业,之前媒体报道有所误解。蔡某某这次能够申请个债清理成功,其之前的诚信行为起了很大作用。

记者还了解到,蔡某某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曾有未及时申报财产的行为,对此债权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其申请个债清理。

根据本次清理方案,蔡某某在履行完毕(即交付3.2万余元清偿金额)之日起满3年后,可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温州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某的行为限制令,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

蔡某某的妻子胡某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关于申报“个人破产”的事情以法院说法为准,自己身体还好,只是这两天接到的媒体电话太多了。

欠债不还,是否就合法了?

法院/ 个人债务清理不等于个人逃债 有着严格程序和较高门槛

对于这次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执行过程,陈卫国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制度,严格意义上讲,个人债务清理和个人破产要有区分。本次案件是按照温州中院8月13日下发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执行的。

“包括破产制度中的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以及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债务豁免制度等程序,这次都走到了。”陈卫国说,目前温州法院共受理了19起个债清理案件,但并非所有案件都符合申请个债清理。“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和财产调查后发现有瑕疵,我们就把案子终结了,回到原来的状态继续执行。”

陈卫国介绍,温州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定位于执行中的特别程序,但具备一些个人破产制度的要素。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为将来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基础和积累素材。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都市律师协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长王春生律师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法院对“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首先主体必须是为企业承担担保责任的人,生活困难的债务人或者想适用程序并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其次,债务人通常都是执行不能的债务人。而且,债务人必须做出相关承诺且有经查证的财产状况,还必须有程序的出口和保障。

而针对网友质疑“申请个人破产是不是意味着欠债不还就合法了?”陈卫国说,个债清理不等于个人逃债,除了要经过一系列财产调查和核实外,还要经过6年的诚信考验。“如在财产调查中发现不诚信行为,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王春生也指出,申请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债务就豁免了,通常会根据债务人状况制定偿债计划让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清偿,清偿以后信用修复或复权。

专家观点

过度负债人增多,债务人的灰色生活带来社会不安定因素

个人破产立法需求明显

2006年,我国出台了现代《企业破产法》,当时有专家建议把个人破产条款写进去,后因考虑到社会信用还未达到要求,该建议被暂时搁置。

作为研究中国个人破产法的学者,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静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中国过度负债的债务人在不断地产生并且越来越多,回避这一问题的时间越长,这些债务人的灰色生活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会更多,对民营经济、消费金融等经济发展重要环节的消减作用会愈加明显。“缺乏个人破产法的现代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因为人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个人破产立法的需求已经非常明显。”

“目前地方法院的探索虽然因缺乏立法而艰难,但这种探索是对未来可能遇到的困难的直接触碰和应对,是值得肯定的。”刘静说,个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清算、更生与和解等司法外和司法内的程序。目前温州的探索是在没有个人破产立法支撑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债务人和债权人坦诚协商,达成妥协,提高债权人控制风险的意识,保护债权人得到应有的公平清偿,促使诚信债务人及其家庭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也促进了社会信任在遭遇过度负债后的重建。

刘静说,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法律主体和制度之间重建信任的制度,需要立法的魄力和智慧,需要民众增加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了解和观察。“它的确立,对于确实过度负债的案例,不仅是债务人的救赎,也是不断徒劳无益地增加沉没成本的债权人的解脱,更是社会自我修复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是法律文明的进步,提升社会成员对失败和不幸的理解和宽恕程度。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并没有绝对的不可能性。”

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邱泽龙也认为,从公司运转角度来说,个人申请破产,有利于解决目前金融机构大量存在的呆坏账,能够让金融机构具有合法依据对坏账进行核减。“通过个人破产,让破产者能够将其可能隐匿资产拿出来用于偿债以换取信用恢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利益。”

蔡某某的个债清理案例,无疑为今后我国申请个人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大的参考价值。而个人破产法能够最终成为法律条款,我们还需拭目以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卢燕飞

原标题:全国首例 申请“个人破产”成功 他曾卖房还债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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