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故意逾期举证 成都一超市被罚3000元

成都商报 2019-11-21 16:59

廖先生在成都一居民区附近经营了一家超市,此前该超市因销售的日用品涉嫌侵害商标权,被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脱普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一审时,廖先生坚称原告拿出的收银小票名称不对,涉案商品不是自家销售,但是一审败诉。二审时,廖先生换了“诉讼策略”,承认商品是自家超市售出,但有进货的“上家”,并提供了进货单、营业执照等证据。

最终,成都中院经审理,改判该超市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同时依法对超市逾期举证的行为进行了民事制裁,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近日,该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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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一审否认销售涉案商品 二审推翻说法

经查,一审时,脱普公司举出公证书,以此证明廖先生经营的某锋超市销售了涉案商品。该公证书中,记载了出售涉案商品的店铺字号和地址,与某锋超市工商登记的商号及地址一致,但所附购物小票上记载的商户名称却是“某记食品超市”。

被告某锋超市对此辩称,购物小票上的超市名称与其店铺字号不一致,因此该票据并非由某锋超市出具。以此否认了该公证书的证明力,同时表示自己没有销售过被控侵权商品。

一审败诉后,某锋超市提起上诉,但换了个说法。首先,该超市承认涉嫌侵权商品是自家超市卖出去的,其次提出自己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进货单、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其中写明“购买单位为某锋超市(原某记)”。

结合这些证据内容,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判断某锋超市在经营中,曾经使用过“某记”字号出具购物小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该案中,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在二审中对证据进行审查并采纳,但也应对某锋超市逾期举证的行为予以民事制裁。

最终,成都中院改判某锋超市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依法对其逾期举证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知识产权案件中 逾期举证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商标法》规定,如果销售者不知道所售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的,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以合法来源进行抗辩。

该案承办法官何昕告诉红星新闻,案件抗辩策略成立的前提是销售者确实售出了涉嫌侵权的商品。如果超市在一审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及时举证,很可能在一审中就被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何昕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发现,目前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且实施者多数为被告。

何昕表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及时举证、诚信诉讼的规定,也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进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浪费司法资源,还会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如果当事人纷纷效仿,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

伪造重要证据 四川一酒业公司被罚款 目前进入执行程序

除了逾期举证之外,何昕发现,为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为了对抗对方的证据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会故意伪造证据。

今年4月,红星新闻曾报道,由于涉嫌侵犯商标权,四川绵阳一家酒业公司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绵阳这家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为了证明自己对涉案酒的包装、装潢享有在先使用权,伪造了重要证据。最终,该酒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被成都中院处以罚款50万元、10万元。此案也是成都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运行以来,罚款金额最大的一起民事强制措施案件。(此前报道:无视司法权威!伪造多项证据 四川一酒业公司被罚50万)

法官认为,对于伪造证据的情形,除了具有逾期举证的危害后果之外,伪造证据当事人的主观恶意更为明显,性质也更加恶劣。

据了解,上述酒业公司伪造证据案中,被罚款人并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该案目前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对被罚款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院要求如实申报财产。“当事人应认真对待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有履行的内容,就应在指定期限内严格履行。否则,如果拒不履行,很可能要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何昕表示。

通过这两起案例,何昕也希望提醒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提供相应证据。尊重举证规则,规范诉讼行为,就自己的主张及时提供证据,防止“证据突袭”。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法院供图

原标题:诉讼中故意逾期举证 成都一超市被罚3000元

编辑:张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