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工伤
红星新闻网 2020-02-09 08:01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如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资关系?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运用专业知识,聚焦疫情期间劳动仲裁、立案、工伤、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问题给予相关法律指引说明,希望能为中小企业及劳动者排忧解难。同时,疫情防控期间,成都中院民二庭设立劳资关系邮箱:ldzyzx@sohu.com ,将针对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及时进行回复。
疫情影响
当事人仲裁时效可中止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可适用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之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确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具体综合国家、本省、市发布疫情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受疫情影响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之规定,受疫情影响,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顺延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可采用互联网或邮寄方式立案。
对需要申请立案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成都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cdfy.chinacourt.gov.cn/)、成都法院(阳光司法)APP或“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也可通过“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APP或微信小程序)进行在线解纷和远程调解。
不便网上立案的,也可以将立案材料邮寄至相关法院(务必注明准确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
可认定工伤
参与预防、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据此规定,上述人员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按相关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企业困难
工资发放可延迟最多30日
受疫情影响,部分劳动密集型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型企业停工停产的,该企业向职工发放工资问题应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的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可以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复工后,要求职工到岗上班,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如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有权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复工前,职工已经通过法定年休假、倒休、福利年休假等方式延长了返工时间,企业可根据合法有效的单位规章制度,对职工无正当理由的拒不返工行为进行处理。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企业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复工后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报记者 晨迪
原标题:成都中院出台“法律指引说明” 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可认定工伤
编辑:段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