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关于规范网上销售和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行为的重要提示

2020-02-14 21:00  来源: 红星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2月14日讯 2月14日,成都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网上销售和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行为的重要提示》,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规范网上销售和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行为作以下重要提示。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4. 网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口罩和其他不属于医疗器械的疫情防护物品的,应当保留进销货台账,所售商品应当有中文标示的厂名、厂址、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日期、产品出厂合格证等,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2626—2006的,要标注过滤原件的滤料等级、储存寿命;口罩产品标准标注为GB/T32610—2016的,要标注推荐使用时间、贮存期、产品防护效果级别。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串通涨价。

2. 未依法取得许可或办理备案,在网上擅自销售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

3. 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或哄抬物价。

以上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消费者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认真查阅和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2. 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

3.在网上发现或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成都市消协投诉电话85394600进行投诉举报,也可直接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提供经营者的名称(姓名)、地址,消费权益争议事实和具体的诉求、被举报人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4.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物品时,发生收款后被拉黑不发货等涉嫌犯罪情形的,要及时保存卖家信息和有关消费凭证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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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韩钰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