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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涉港决定 确保“一国两制”不变形不走样

2020-05-29 21:23   来源: 央视新闻   编辑: 邓思璐   责任编辑: 马兰

昨天(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个《决定》是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的重要保障。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百年耻辱得以洗雪。23年来,国家坚定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一国两制”实践在香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但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风险和挑战。当前,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特别是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反中乱港势力公然鼓吹港独,自决公投等主张,侮辱国旗国徽,煽动港人反中,围攻中央驻港机构,歧视和排挤内地在港人员,组织实施恐怖活动,还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外国和境外势力公然干预香港事务,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这些行为和活动,已经对我们国家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

解决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缺失问题

香港出现当前严峻复杂局面,与回归以来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缺失有着重要关系。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是有针对性地解决香港目前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立法的缺失问题。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然而,香港回归已近23年,基本法23条规定的立法工作由于受到一些势力的阻挠,迟迟无法进行。

全国政协副主席 梁振英:我相信绝大部分香港市民都知道基本法有这个要求,而且基本法这个要求23年了,一直不能实现。在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的情况下,香港社会的稳定、香港社会的繁荣会受到影响。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 张建宗:这就明显有一个空档在这里,有一个空窗,我们一定要尽快去填补它。国家的安全也是我们香港切身的安全,十分重要。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但长期以来,23条在香港被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反对派故意将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权利自由对立起来,基本法23条被长期“搁置”,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风险和漏洞也日益凸显。

香港民建联主席 李慧琼:不会有一个国家会允许一个制度是让那个地方出现一个很明显的国家安全的缺口,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有责任去堵这个缺口,因为这个是对广大中国人民负责任的决定。

改变香港国家安全领域“不设防”状态

面对香港在国家安全领域几乎“不设防”的状态,全国包括香港各界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秉持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堵漏洞,补短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赋予的权力,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强化特别行政区执法力量,绝不允许任何挑战“一国两制”底线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分裂国家的行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香港目前形势下必须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改变香港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 

维护国家主权 立法有充分依据

这份被俗称为“港区国安法”的人大决定,分为导语和正文两部分。导语指出,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全国侨联副主席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长 卢文端: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安全立法,不管它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家,都有国家层面的立法,这是国际惯例,所以我们国家的立法有充分的依据。

决定正文部分共有7条,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决定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有利地维护国家安全,补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短板,对香港内外敌对势力产生应有的震慑,切实依法防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家安全存在的风险。第二,坚持和完善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体现了坚持依法治港的原则。第三,巩固了“一国两制”的根基,从而更好地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更好地维护香港广大居民的合法利益和自由。

决定加立法 分两步推进实施

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的是决定加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有关负责人 杨兆业:第一步,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和法律制度的决定,对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这是第一步。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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