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摩托相遇一人死亡 法院: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前提条件

成都商报 2020-07-01 08:05

两人分别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一路口时相遇,一辆左转弯的摩托车坠落在公路外的田坝里,导致两人受伤,其中一人在出院两天后死亡。交警经过调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两车及驾乘人员有接触,无法查明死者死因为由,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近日,四川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因此,另外一名司机担责40%,共赔偿1万余元。

事发:

两摩托相遇致2伤

其中一伤者出院后死亡

2019年8月26日12时左右,68岁的羊大爷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何大娘从三台县安居镇方向往观桥镇方向行驶,行至X111县道26KM+900M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邓女士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遇,随后,羊大爷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驶出公路,坠入公路外的田地里,造成羊大爷、何大娘受伤和车辆受损,邓女士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公路中间倒地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路过现场的货车驾驶员黄先生拨打了120,三台县观桥中心卫生院派车到事故现场将羊大爷、何大娘接至三台县观桥中心卫生院治疗,何大娘被诊断为:1、车祸伤,2、全身多处骨折。邓女士随车到卫生院支付了何大娘的治疗费1488.54元。同日,何大娘被转入三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期Ⅱ型呼吸衰竭;肺性脑病等。

2019年9月12日,何大娘出院,《出院证明书》“出院后注意事项”载明:在当地卫生院继续治疗……防外感,慎起居,饮食清淡易消化,忌生冷硬食及辛辣刺激之品,抬高患肢。在三台县中医院用去医疗费35647.03元。然而,两天后,2019年9月14日,何大娘不幸在家中死亡。

庭审:

另一司机以“两车未接触、死因不确定”为由拒赔

记者获悉,事故发生后,三台县交警部门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所对两辆摩托车进行了转向、行车制动系和摩托车及驾驶员是否有接触进行了鉴定。2019年9月23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羊大爷所驾驶摩托车转向系转向限位装置陈旧性损坏;未发现两辆摩托车有发生碰撞接触的痕迹;且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判断邓女士所驾驶的摩托车与羊大爷驾驶摩托车的驾乘人员有接触。

随后,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何大娘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后因羊大爷等人不同意对何大娘尸体进行解剖,不能明确何大娘的死亡原因。2019年11月19日,三台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成因,无法查明邓女士驾驶的摩托车与羊大爷驾驶的摩托车及驾乘人员有接触,无法查明何大娘的死亡原因为由,告知当事人可以就人身损害赔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3月25日,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羊大爷及其子女将邓女士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万余元。庭审中,邓女士辩称,已有鉴定意见证实她与羊大爷驾驶的摩托车及人员无接触,何大娘受伤治疗后转回家休养死亡,其死因不能确定是因伤还是因病。

判决:

两者行为对事故发生均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

记者获悉,三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根据生活经验可知,二轮摩托车本身的稳定性差,在行驶过程中受外力作用,或者驾驶人突遇危险造成心理紧张,均可能造成驾驶人对车辆失控的情形。

不过,法院认为,羊大爷所骑摩托车驶出公路外与邓女士所骑摩托车倒地,系发生在同一时间、相同地段,应当认定两者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因果关系,且双方均具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对受害人何大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经济损失认定金额为39390.91元,判决羊大爷承担60%,邓女士承担40%,即15756.36元,并由邓女士向羊大爷及其家属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

杜筱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原标题:两摩托

编辑:唐芷琪(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