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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拥36套房产,却靠租房度日 他被房子套进牢房

2020-07-31 07:21   来源: 成都商报   编辑: 韩钰宁   责任编辑: 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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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组工作人员在研判文民案情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8年。在其诸多违纪违法事实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他坐拥36套房产,却对外谎称无房,靠租房度日。

贪腐23年 藏匿36套房产

“有时一天查出一套,有时两天查出一套。”文民藏匿房产之多,令负责该案的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印象深刻。

文民案源于一条举报线索。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接到群众反映,文民在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期间,为鄂尔多斯一家企业申报项目提供特殊关照,收受巨额贿赂。经过初核发现,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环评材料等问题,且与文民往来密切,企业负责人主动交代向文民行贿30万元。

由此延伸,两大疑点浮出水面。“一是其家庭主要关系人资金流水异常,数额特别巨大,与家庭收入明显不符;二是发现大量房产,虽然在他家人名下并不多,但在其小姨子、连襟等亲属名下则多达十几套。”办案人员回忆。

当时,初核人员还掌握了一个情况。文民曾担任阿拉善盟盟委委员、副盟长,其间分管某部门工作。当年,该部门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兴建了一批集资房。文民也要了一套,房款却长期拖欠,不仅如此,他还让该部门花费十几万元装修了一番。最终,这套房被他“空手套白狼”脱手出售,净赚82万元。

2018年6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文民立案审查调查。此后,随着专案组深挖细查,加上文民自己的供述,陆续发现其拥有大量房产,分布于北京、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呼和浩特及澳大利亚等地。经核实,文民实际拥有房产36套,其中,在包头任职时购买19套,在阿拉善盟任职时购买5套,在自治区发改委等任职时购买12套,购房支出3700余万元。

经查,文民自1995年担任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期间,从利用职权索要矿区地税局职工福利房开始,便走上了贪腐之路,直至2018年落马,时间跨度长达23年。

正是凭借着“辗转腾挪、低买高卖”的手段,文民先后出售房产14套,获利近千万元。此外,他还借由出租房产非法获利6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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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组织审查调查,文民逐渐交代违纪违法事实,流下悔恨的泪水

房产均由他人代持 包括一位售楼人员

办案人员介绍:“几十套房产无一在文民名下,均由亲属或朋友代持。”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后期文民对于买房投资几乎陷入狂热,身边实在找不到可以代持的人,他就索性交给了一位相识的售楼人员。

“老实说,像连襟、小姨子这些亲属代持房产,查起来还相对容易,像售楼人员这种没什么关联的人,的确很难发现。”办案人员表示,起初只是发现文民去过这套房子、交过水电费,调取相关资料却发现签名并非他本人,而是这家开发商的一位售楼人员。经过反复调查核实,他们两人间并无特殊关系,也没有支付报酬,只是“熟人间帮个忙”。

不仅如此,为了避免在房产交易登记系统留下痕迹,文民的大部分房产都没有办理产权证,甚至连网签手续都没有。开发商对此也颇感意外:“这个房主怎么交钱签完合同后,就再也不出现了?催他办手续也不来。”只有到了准备出售时,他才会配合买家办理相应的手续。此外,考虑到女儿在澳大利亚留学,他还特意通过地下钱庄转出去一笔资金,在墨尔本购置了一套房。

到哪里都爱索取 鞋几乎装了一车库

“私欲膨胀、贪索成性”,是专案组对文民的判断之一。办案人员在文民家中惊讶地发现,未穿过的高档西服、衬衣、裤子、鞋各有数百件之多,鞋就几乎装了一车库。“他就是‘抠’,到哪里都爱索取,遇到一些需要去下面盟市出差公干的情况,就故意不带西服、衬衣,等着人家给‘安排’。十几年下来,就慢慢攒了这么多。”

“对抗组织、心存侥幸”,则是他给专案组留下的另一个深刻印象。早在正式立案前,文民就主动登门,表示想向组织说明问题,但始终避重就轻。他深知自己的资金资产见不得光,也无法隐瞒,就统统推到自己八十多岁的老父亲身上。

在审查调查前期,文民将房产证、购房合同、金条、首饰、手表、石头、服装等财物转移到北京、呼和浩特、包头等15个地方存放。到案后,他则表现出两面派的行事作风,表面上积极配合组织、既诚恳又委屈,但在交代实质问题上,却极力闪躲回避,全靠办案人员一点点“挤牙膏”,“抠”出一星半点线索。

焦点分析

他为何如此迷恋“买房”?

曾在发改系统长期从事经济工作 对相关政策、房地产走势颇有研究

在文民的几十套房产中,除了少部分来自直接索要外,大部分房产都有一个共性特点,那就是“利用其职权通过他人运作,低买高卖获利,中间还掺杂着索要、放贷、顶账、更换、装修、他人代付款等问题,调查难、取证更难”。办案人员举例,文民调到呼和浩特后,也动了买房子的念头,但他当时在自治区发改委任职,对当地的房地产商“无力制约”,就找门路通过其他领导从中协调,以低价买房。

文民曾看上一处高层住宅,通过上述手段运作,拿到了每平方米6000元的内部价。等到定好房后,他又要求直接调换成市价每平方米9000元的洋房。更有甚者,即便他不分管这个单位,只要听说有相对便宜的集资房,就要动用各种关系“凑一脚”。

据办案人员介绍,文民之所以热衷于房产“置业”,与他的工作经历不无关系。由于他曾在发改系统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对相关政策、房地产走势颇有研究,所以很早就开始买房。

文民不断倒腾房产的初衷,原本是想借助自己的眼光和市场判断,通过不动产置业让资产保值增值,等到退休后再设法变现。正因如此,他并没有急于挥霍、沉湎于物质享受。在投资上他有眼光、获利颇丰,但是不要忘记,他所投入的原始资本,却是来自于违纪违法所得。其在被查后忍不住忏悔:“买了那么多房子,自己也被套进了房子里。”

专家建议

遇到“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怎么办?

可用大数据分析领导干部大额资金开支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一直被视作检验对党忠诚的试金石。据办案人员回忆,“文民每年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都不如实填写,仅填报三四套房产蒙混过关,用以规避组织监督。”基于此,最终认定的违纪事实包括“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不能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理解为一项单一制度,而应看作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其中既包括前置性的对于申报内容的系统审核,也包括中间的信息查核及事后的追责。

“这就需要运用技术手段,通过插上科技的翅膀,让制度长牙带电、更加精准,比如运用大数据分析领导干部大额资金开支、洗钱以及正常收入与其大额开支不相称的问题。”庄德水认为,这样才能在形成约束的同时,让领导干部认识到制度的权威性和重要性。

法律解读

干部让亲友代持36套房

房屋产权究竟如何确定?

代持,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时常遇到的一个难点。文民用3700万元购买了36套房,分布于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但这些房产无一在其名下,均是亲属或朋友代持。文民曾对外称自己没有房产,租房子住。现实中查处的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都有类似的房产代持情况。他们用非法所得购买房产,或者通过受贿获得房产,然后登记在亲友名下,以此来逃避监督。这里就涉及一个民法上的问题:房产由他人代持,究竟谁是房产所有人?

“代持约定”等证据

可确认房屋到底是谁的

关于不动产的物权归属,《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归属以登记簿上的名字为准。由此一些党员干部以为,只要把房产登记在亲友名下,他们自己就不是房产所有人,就不用作为个人财产向组织申报,日后这些房产也无法作为认定受贿罪的证据。

事实并非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研究室主任、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黄湧解释,当出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法院按照真实权利状态来确认物权。房子的真实权利状态,可以根据出资情况、双方之间的代持协议等来确定,其中代持协议最为重要。如果没有代持协议,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比如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以及代持人的证言等,均可以作为确认房屋真实权利状态的证据。

所以,如果房产是由某党员干部出资,可以证明和代持人之间有书面或口头的代持约定,该党员干部就难逃干系。

另一个常见的“代持”

是股权代持

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常见的“代持”还包括股权代持。

一些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收受非上市公司干股,为了不让组织发现,就让亲友代持股份。比如广西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原局长赵冠海就是一个玩代持的“高手”,他与别人合伙开小额信贷公司,让自己老婆出面,以当地某些著名企业家的名义开办。还有浙江省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一心想办企业,面对商人送上门的巨额股份,他决定让女儿代持,等办好退休手续后,再转到自己名下。

找别人代持股份,自己真的就可以“置身事外”吗?

这涉及我国《公司法》“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概念。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替党员干部代持股份的亲友,通常是在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上登记的“名义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找人代持股份的党员干部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却可以依据和“名义股东”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成为股权的所有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利益,就是幕后的“隐名股东”。

黄湧表示,可以通过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确认谁是股权的实际权利人,给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和受贿罪的认定提供重要证据。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标题:坐拥36套房产,却靠租房度日 他被房子套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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