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成都这些建筑物可不进行名称备案

红星新闻 2020-07-31 08:20

7月3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民政局官网获悉,成都市最新修订的《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向市民公示。该《管理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管理办法》,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群),符合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楼层(在7层(含)或高度在24米(含)以上)等条件之一的,其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并对建筑物备案名称、备案标准、备案程序、备案必备材料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为何修订?据了解,随着成都市近年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名管理中不断涌现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上一版《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目前建筑物名称管理的需要。比如,随着成都市中心城区范围的扩大,需要重新界定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的范围表述;随着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相应调整建筑物名称备案环节。

对比新旧两版《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可以发现,新版《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不进行名称备案的建筑物范围、细化了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的规定、规范了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的范围表述、完善了建筑物命名标准、优化了建筑物名称备案的程序、减少了建筑物名称备案必备材料。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可以不进行名称备案的建筑物范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自建自用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学楼、医院住院楼、企业厂房、仓库等)。如确要办理,才需参照《管理办法》执行。并且,将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范围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调整为市辖区和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

同时,在建筑物备案名称规定上,《管理办法》也进一步作出细化,要求不得出现违反《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地名命名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规范地名,如地名含义、类型或规模方面刻意夸大的;以外国人名地名以及其汉字译写形式命名的“洋”地名;盲目追求怪诞离奇等。

此外,记者注意到,在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优化方面,原中心城区内的建筑物(群)的备案权限就由“市民政部门”调整为“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届时,成都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都将由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红星新闻记者 叶燕 邓文博

编辑:董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