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儿童玩蹦床致伤,责任何如划分?看简阳法院如何断案

2020-08-11 20:51  来源: 红星新闻网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侯现良 记者 覃霞)8月11日报道 如今,儿童游乐场所随处可见,给孩子们带来快乐的同时,发生的意外安全事件也越来越多。前不久,简阳市就发生了一起5岁儿童在游乐场玩蹦床至九级伤残的事件。谁来担责?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了调解,酌定由家长自行承担30%的责任,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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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由于天气炎热,张女士(化名)带着女儿在简阳一家商场经营的儿童游乐场玩耍。当日下午,张女士女儿在儿童蹦床区跳跃玩耍时,不慎滑落摔伤,张女士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遂将小孩送医。

经诊断,孩子右侧踝骨及指骨多处骨折,脑部轻微脑震荡。

在张女士两个多月细心照看下,孩子的情况逐步好转。但不幸的是,这次意外也造成孩子身体多处不可逆损害,最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据悉,张女士先后花费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十余万元,她多次找到商场协商解决,但始终没有得到正面回复,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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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三个方面的问题。

问题一:经营性儿童游乐场所是否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

经了解,该涉事商场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并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简阳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该商场尚未进行行政登记、许可,未取得经营性儿童游乐园的许可资质,没有经营蹦蹦床等娱乐性活动的权利。

问题二:游乐园是否完整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实地调查中发现,该游乐园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警示标语,也没有《娱乐设施相关危险等级分类名目》,这些均属于商场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简阳法院认为,该商场没有尽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更高比例的赔偿责任。

问题三:本案中张女士是否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张女士女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过错无法承担责任,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张女士照看不力的因素,故张女士应承担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终,简阳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原告的监护人监护不力,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悉,在办案法官的大力推动下,该商场在庭审现场当即支付了足额的钱款。

(图片由简阳市人民法院提供 )

编辑:段琪琳责任编辑:马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