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建发文 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2)

2020-09-25 15:35  来源: 红星新闻网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预警)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被评为信用C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信用预警信息,对被评为信用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用修复) 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出具书面整改材料要求其整改的,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后,信用记分立即生效,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对信用分数进行相应修复。

第二十五条(异议修正)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对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经采集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异议核查期间的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不变。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重复对同一事项提出异议申请的,或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申请的,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黑名单”到期修复) 被列为 “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整改到位,经区(市)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核实后,自整改核实之日起满1年,且未再次发生第十二条情形行为的,可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失信修复申请,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调整其信用信息记录。

第七章  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结果应用原则)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建立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推动形成优胜劣汰、失信失业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第二十八条(结果公示) 物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在服务项目物业客服中心显著位置对上一季度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平均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等情况进行公示。被列入D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最终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应当直接公示信用分值和等级为“50分以下”和D级

第二十九条(人员聘用) 物业服务机构可以优先聘用信用良好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条(对A+、A++级的激励)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级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分类标注监管状态,予以差异化监管。 对A+、A++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对物业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

(二)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三)在行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四)推荐物业服务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五)优先推荐物业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共服务项目;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七)在选聘专业人才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对A、B级的监管) 对A、B级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三十二条(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惩戒) 对C、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重点监管,列入动态检查重点对象;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约谈物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四)加大对其承揽物业服务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不得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予以从严审查。

同时对D级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物业服务机构在信用修复完成前,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活动;

(二)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物业服务机构及个人给予相应的联合惩戒;

(三)停止执行惩戒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申请不予批准;

(四)通报物业服务分支机构母(总)公司注册地所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五)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物业服务机构承接项目中的应用) 可以将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纳入物业服务机构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评价指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业服务机构在投标当日往前一年的信用评价得分不得低于B级。

我市承接物业服务机构选聘招投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我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主动查询并使用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管理对象责任) 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通过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 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其他管理人的监管) 其他管理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 业主、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等物业服务活动参与主体的信用评价办法由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社治委、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量化标准的调整) 市住建局每年对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息量化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量化标准进行修订与优化。

第三十九条(与四川省等级的衔接) 本办法的A++、A+级分别对应《四川省物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四川省办法》)AAA、AA级;A和B级对应《四川省办法》A级;C级对应《四川省办法》B级;D级对应《四川省办法》C级。

第四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原标题: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服务机构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页 1 2下一页

【原创版权,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联系电话028-86007235】

编辑:龙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