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校外培训乱象 成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48件

成都日报 2021-10-25 07:31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教培机构进行检查

今年6月中旬,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了校外教育培训市场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以“零容忍”“出重拳”的态度,对举报和发现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严查严办。现行动临近尾声,取得了哪些成效?其间有哪些真招实招?

为了回应群众关切,日前,该局亮出一份“成绩单”——本次行动中,共检查教培机构2006户、检查网教机构146户,行政约谈34户,责令整改81户,立案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格式条款等违法案件48件,罚没款74.2335万元。

编写并发布《查办指南》

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有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设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针对暑假、开学期间等重点时段以及重点区域,严厉查处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价格欺诈、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研究近年来的投诉举报情况,对群众反映较多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教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学而思、新东方等主要教培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因地制宜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提高教培机构遵纪守法意识。

为了提高基层办案执法效能,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编写并发布了《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典型违法行为查办指南》。“明确了对市场监管领域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合同违法、广告违法、价格违法等典型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为各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案提供了有效指南。”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了《查办指南》,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职责,统一了执法标准,让执法人员在专项整治中能‘大展拳脚’。”

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

严查严办

当前,不少培训机构把海外背景作为招生宣传的“噱头”,对师资力量过度吹嘘,此次整治行动中就查处了虚假宣传、虚假广告案件27件。

例如,武侯区某教育咨询公司在官网上发布“服务过39000+学生 优质教师1000+人 在校学生14000+ 行业经验23+年”的广告,宣传单上印有“成立于1996年,总部在北京”“联合国际、国内多位教育专家”等内容,因成立时间、行业经验、学员教师人数、校区、师资等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24万元。

“概不退费”、违约金设置过高、“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诸如此类的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武侯区某舞蹈培训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的13份《学员合约》中,都有本合约最终解释权归当事人所有的表述,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该机构被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罚款3万元。

明码标价不规范,标示原价而无符合原价规定的交易记录,标示划线价而未准确标明划线价含义,这些都是不少校外培训机构在促销宣传中存在的问题。

天府新区某培训机构促销时标出的“秒杀价¥1788.00、原价¥1988.00”不能提供标价依据,属于虚假价格信息,被市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疏通与预警

打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

“整治的目的在于规范,同时也要注意疏通,让合格合规、认真办教育的培训机构留下来,将扰乱市场的清理出去,满足学生及其家长的合理需求。”据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强化监管外,该局从源头管控,严把登记许可准入关口。

具体行动中,在严格控制新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注册登记的同时,该局积极推进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注销登记以及转设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变更登记工作。联合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成都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办事指南》,规范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及样表文书,指导各区(市)县局做好“营转非”登记工作,为机构转型服好务。

持续做好风险防控。一方面,指导区(市)县登记机关对出现异常情况的培训机构在登记业务系统进行“预警”,限制相关登记业务,防止企业通过变更、迁移、注销等方式转移资产、逃避责任。另一方面,向公众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已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相关培训机构。

在此基础上,加大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使用力度,积极引导培训机构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打造健康有序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消费提示

哪些格式

合同条款有问题?

比如:“概不退费”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已完成课时达总主修课时30%以上的或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届满的,不予退费”。

消费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设定过高——如某机构约定“如乙方发现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或不同时间段出现两名及以上学员上课使用,则按违约处理。甲方需按本协议中课程总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支付乙方”。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条款——如某机构仅以《学员须知》代替正常合同,通篇都是对学员的各种要求,但对其作为经营者应当以何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的质量标准、因其原因造成违约后相关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均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经营者免除对服务场所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学员及家长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并同意自行承担财物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遇到存在以上问题的格式合同,不要盲目地签订,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学生家长,要充分了解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理性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前,可以要求培训机构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签订后若出现纠纷,可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日,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教育培训学校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前台及库房内发现有约200把PVC材质的宣传扇。上述宣传扇正面上方印制有“新浪·中国品牌影响力教育集团”“中国教育培训行业十大领军品牌”“中国3.15诚信培训机构”等内容,但当事人向该局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与其宣传内容、所获荣誉并不完全相符。

经查证,当事人于2004年5月与成都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是某教育集团的加盟学校。2020年6月11日,当事人为提高其学校知名度以招徕培训学员,委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印制了5000把宣传扇,广告文案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通过向市民散发宣传扇的方式将涉案广告予以发布。

处理结果

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案

案例一

案情介绍

高新区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展线上促销时,将开设的“影视全能班”课程最近一次实际成交价9980元抬高至13980元后,以“影视全能班¥12980 划线价¥13980”的标价形式进行降价促销,传导的降价促销信息为虚假价格信息。另一门“Pr剪辑速成班”以“¥2880 划线价¥3199”的标价形式降价促销,但经执法人员调查,该门课程实际未以“¥3199”的价格成交过。

处理结果

因当事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5万元。

案例二

案情介绍

根据相关线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武侯区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6月16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公示教学培训收费标准。2.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售卖的(【法硕课】法硕知识一网打尽)于2020年8月18日开始团购促销活动,划线价为99.9元、团购价为1元;(【择校指导】一对一专业院校……)于2020年11月11日开始团购促销活动,划线价为138.8元、团购价为1元;(【体验课】政治必考知识点详解)于2021年2月28日开始团购促销活动,划线价为299元、团购价为99元。当事人辩称以划线价作为团购促销活动的原价,但该价格并未成交过,不能认定为原价,销售页面也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3.当事人在线上平台售卖的三门课程均未以划线价成交过,也未以团购价成交过。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文婷 本报记者 王静宇 市市场监管局供图

编辑:谭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