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范量刑尺度细则 23种罪名“判多久” 有了参考标准

2022-07-01 07:11  来源: 成都商报

 

6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召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量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四川省的刑事司法实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向社会发布《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新版《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坚持定性分析为主 定量分析为辅

记者了解到,新版《实施细则》共分为6个部分内容。其中规定了量刑的方法、步骤,明确了判处罚金刑、适用缓刑的原则性规定。

同时列举了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等18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规范了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幅度、调节比例,以及判处罚金、适用缓刑的具体考量因素等。

在发布会上,四川高院提到,量刑方法直接关系刑罚是否公平公正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量刑方法主要有两种,即定性分析以及定量分析,而定性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各有优缺点。新版《实施细则》明确坚持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法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以确定量刑起点为例,如甲和乙均盗窃财物1600元,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盗窃公私财物1600元以上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看,首先进行定性分析,即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虽然二人盗窃金额一致,但甲盗窃的是他人支付医药费的救命钱,乙盗窃的较富裕人员的零花钱,甲行为的危害后果更重,再定量分析,即对甲乙均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在该幅度内甲的量刑起点要高于乙。

对电信诈骗等犯罪量刑更严

据悉,在发布的新版《实施细则》中,对23种常见犯罪量刑作出具体规定。

发布会现场,四川高院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个问题也作出举例说明。对于醉驾,新版《实施细则》将分步量刑的适用刑种范围由“有期徒刑、拘役”缩小为“有期徒刑”。此外,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将数额较大的标准限定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新版《实施细则》按照我省法院1600元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犯罪金额。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强奸未成年人等犯罪,新版《实施细则》中则采取更严的标准。如规定诈骗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等情形的,量刑起点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不具备上述情况的,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则严格按照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再如,新版《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奸淫幼女的从严惩处,对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明确未成年人犯罪

多种定罪免刑情形

体现从严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对特定犯罪对象、犯罪时间等情形从重处罚,尤其深度契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特殊保护专项的工作要求。在个罪情节中,如明确集资诈骗罪中集资参与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为从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提供了规范支持。

体现从宽的一面。新版《实施细则》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犯罪后表现等因素设置从宽处罚情节,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常见量刑情节中,明确犯罪事实和行为人未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的从宽处罚幅度;犯罪事实和行为人均已被办案机关发觉,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新版《实施细则》中还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符合特定情况可以定罪免刑的几种情形。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名词解释

量刑起点

是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的起点刑罚期限,以诈骗罪为例,入罪数额是5000元,诈骗5000元就是基本犯罪构成的事实。如行为人诈骗他人财物达到8000元,达到入罪数额,根据新版《实施细则》,“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5000元的,在拘役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上述幅度含一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期限,在此幅度内所选择的确定期限就是量刑起点。

基准刑

是在量刑起点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刑罚期限。如诈骗他人财物8000元,除了已经作为入罪条件的5000元之外,超出的3000元需要另外评价,即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根据新版《实施细则》,“犯罪数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额”。3000元需要增加二个月刑罚量,故在量刑起点基础上增加二个月得出的刑罚期限就是基准刑,如量刑起点十个月,基准刑则为十二个月。

宣告刑

是在基准刑基础上,将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被告人被实际宣判的具体刑罚。如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情节的,根据新版《实施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在20%以下幅度内下调基准刑,即为被告人实际获得刑罚期限。基准刑为十二个月的,综合全案可减少二个月。

编辑:邓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