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川这个条例征求修改意见

2022-08-17 14:24  来源: 川观新闻

8月16日记者从司法厅获悉,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时间截至9月15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地方仍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并且,随着上位法的调整变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亟需通过修订《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条例》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92条。

此次修订《条例》将执法主体扩大为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设置了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和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明确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问责范围

据介绍,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还进行了创新性规定。如对物业和后勤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保障作出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将防范事故的关口前移;并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等情形纳入问责范围。

《条例》规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五)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服务的;(六)对安全生产举报,不依法调查处理的;(七)公职人员违规干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川观新闻记者 兰楠

编辑:葛泓雨